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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
詳情請見:行政區劃
和曦民國的行政區劃是指和曦民國領土範圍內的各級地方行政組織體系。根據《和曦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本國行政區域劃分基本採取「省縣鄉三級制」,但針對特定都市與民族聚居區,設有特別市與民族自治地方等特殊編制。
目前,本國法律將全國領土分為一級行政區、二級行政區(地級)、三級行政區(縣級)及四級行政區(鄉級)。
一級行政區(省級)
一級行政區是國家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單位,直接隸屬於中央政府。
- 行省、州:國家最主體的一級行政區。
- 自治州: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憲法賦予的民族區域自治權。
- 特別市:行政地位與省同級,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 特別行政區 (SAR):實行高度地方自治,可實行與其他行政區域不同的社會與經濟制度,但在憲法框架下運行,具有極大的自治權限。
二級與三級行政區(地縣級)
本層級為承上啟下的管理中樞。
- 市、自治市:設於省、州、自治州之下的城市行政區。
- 縣、自治縣:最基本的基層行政單位。
- 區:由特別市、特別行政區或較大的市、自治市所下轄的市轄區。
四級行政區(鄉級/基層)
- 鄉、村、屯:由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社會管理組織,負責直接聯繫國民與行使基層行政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