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管司司法系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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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委員 ====
==== 聯合委員 ====
'''執行委員'''(蒙 : Uniaťal-consīľeplet 英 : Joint Committee),由地方法院聯合指派,結構為一位'''聯合委員長''',其餘四位為正常聯合委員,每位聯合委員'''任期三期'''、'''每期約6年'''、'''可連任''',若該聯合委員任期超過三期,則之後每期需決議是否讓該聯合委員繼續當任聯合委員,總司令除非有'''正當理由'''(如貪汙、受惠等)且立法院通過才可讓一位執行委員'''離職''',但需要再請地方法院聯合'''補提名'''一位聯合委員來完成前一位聯合委員剩下任期的任務
'''聯合委員'''(蒙 : Uniaťal-consīľeplet 英 : Joint Committee),由地方法院聯合指派,結構為一位'''聯合委員長''',其餘四位為正常聯合委員,每位聯合委員'''任期三期'''、'''每期約6年'''、'''可連任''',若該聯合委員任期超過三期,則之後每期需決議是否讓該聯合委員繼續當任聯合委員,總司令除非有'''正當理由'''(如貪汙、受惠等)且立法院通過才可讓一位執行委員'''離職''',但需要再請地方法院聯合'''補提名'''一位聯合委員來完成前一位聯合委員剩下任期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