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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管司司法系統

出自微國家百科

簡介

總管司司法系統(蒙 : Headgovern Jūrisť-Sīsťemet 英 : Headgovern Judicial System),是蒙迪斯總管司正在研議是否使用的司法系統,由聯合司法裁決委員會地方司法法院組成

架構

地方司法法院

地方司法法院(蒙 : Locatal Jūrisťcūret 英 : Local judicial courts),由三位地方法官組成,兩位由地方司法官培訓所提名、市民投票當選,一位由政府官方派出組成,其餘法官則一併由地方司法官培訓所進行提名作業,地方議會通過

此地方法院審理包含地方民事事件地方小型刑事事件,若事務包含跨縣市重大刑事事件則前往該大區唯一市及地方法院審理(目前僅”布列大區 - 雷丁市“與“凡嵐大區 - 貝玲市”)

聯合司法裁決委員會

聯合司法裁決委員會(蒙 : Uniaťal Jūrisť-adjuďic-consīľet 英 : Joint Judicial Adjudication Committee),簡稱聯決會JJAC是由七位執行委員和五位聯合委員組成,處理釋憲、行政等相關事務

執行委員

執行委員(蒙 : Adminisť-consīľeplet 英 : Executive Committee),由政府指派,結構為一位裁決委員長(裁決主席、司法院長)、一位副裁決委員長,其餘五位為正常執行委員,每位執行委員任期14年可連任每兩年更換一位執行委員,總司令除非有正當理由(如貪汙、受惠等)才可讓一位執行委員離職,但需要再補提名一位執行委員來完成前一位執行委員剩下任期的任務

聯合委員

聯合委員(蒙 : Uniaťal-consīľeplet 英 : Joint Committee),由地方法院聯合指派,結構為一位聯合委員長,其餘四位為正常聯合委員,每位聯合委員任期三期每期約6年可連任,若該聯合委員任期超過三期,則之後每期需決議是否讓該聯合委員繼續當任聯合委員,總司令除非有正當理由(如貪汙、受惠等)且立法院通過才可讓一位執行委員離職,但需要再請地方法院聯合補提名一位聯合委員來完成前一位聯合委員剩下任期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