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寧聯邦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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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東寧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20、21、22、23、24、25條規定,總統 | 依據《東寧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20、21、22、23、24、25條規定,總統為其國家元首,對外代表東寧聯邦共和國;為三軍統帥,統率全國國家人民軍(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向全國人民負責;東寧總統亦可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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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院有權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並可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但仍須經公民投票複決通過後,決議才正式做成。國民議院有權質詢國務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與獨立機關領導人;國民議院議員有權對國務院院長、副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倘若通過則院長或副院長必須請辭,並由總統於十五天內重新任命,不信任案若通過,則國民議院全院皆須解散重新選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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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的職權為各法院間的行政事務、編列司法預算、以及召開憲法法庭與解釋委員會,本身並不職司違憲審查以外的審判權,而是由該院轄下的各級民視、刑事、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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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5月29日 (五) 22:09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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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體 |
單一制 雙元首制 半總統制 共和立憲制 |
| 憲法 | 《東寧聯邦共和國憲法》 |
| 組成日期 | 2023年10月22日 |
| 國家元首 | |
| 東寧聯邦共和國總統 | |
| 現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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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 | |
東寧聯邦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東寧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的名稱。東寧的人民政府以總統為國家最高元首,統帥三軍並為對外最高代表,其下擁有一個以三權分立為基礎的中央政府,以國務院為最高行政機構、國民議院為最高立法機構、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構。
總統
東寧聯邦共和國總統任期一年,由公民直選產生,參選時須向選舉罷免委員會登記,由得票最高之候選人當選。總統的連任與參選機制並無特殊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也無這項規定。
依據《東寧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20、21、22、23、24、25條規定,總統為其國家元首,對外代表東寧聯邦共和國;為三軍統帥,統率全國國家人民軍(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向全國人民負責;東寧總統亦可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堅定走社會主義道路,維護國家統一、安全與尊嚴;恪盡職責,廉潔奉公,為人民服務,促進國家發展與人民幸福。為了祖國未來與人民福祉,余願奉獻全部智慧與力量,直至任期結束。如違誓言,願受國家之制裁。
公元____年__月__日、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國統___年__月__日 宣誓人____ 宣誓完畢。 |
東寧聯邦共和國沒有副總統一職,備位元首由國務院院長擔任。
中央行政
東寧聯邦共和國國務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一人,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均由均由國務院院長直接任命。以上人員共同組成國務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預算案等案。國務院對國民議院負有政治責任。
國務院目前下轄之部五個、委員會三個,另有三個獨立機關(選舉罷免委員會、東寧全國捷運委員會以及國立東寧國家博物館),構成中央行政機關的主體。
中央立法
東寧聯邦共和國國民議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國民議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置院長一人,由國民議員互選產生。國民議員共20席,皆為全國不分區,政黨比例制選出,政黨得票達百分之五得分配一席議員。
國民議院有權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並可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但仍須經公民投票複決通過後,決議才正式做成。國民議院有權質詢國務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與獨立機關領導人;國民議院議員有權對國務院院長、副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倘若通過則院長或副院長必須請辭,並由總統於十五天內重新任命,不信任案若通過,則國民議院全院皆須解散重新選舉。
中央司法
東寧聯邦共和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簡稱司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事務、公務員(含司法官)懲戒;並設有大法官 5 人,組成東寧聯邦共和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違反憲法案件、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同時組成解釋委員會統一解釋法令。
司法院的職權為各法院間的行政事務、編列司法預算、以及召開憲法法庭與解釋委員會,本身並不職司違憲審查以外的審判權,而是由該院轄下的各級民視、刑事、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