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黑金帝國法律分支二」:修訂間差異
建立內容為「神聖黑金帝國外交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範神聖黑金帝國外交事務,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及國際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外交原則 帝國外交應遵守憲法、法律及國際法,並以和平、互惠、尊重及國家利益為原則。 第三條 外交主權 神聖黑金帝國依法獨立行使外交權。 第四條 外交主管機關 帝國政府設外交主管機關,統籌及辦理國家外…」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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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神聖黑金帝國外交法</big>''' | |||
第一條 立法目的 | |||
為規範神聖黑金帝國外交事務,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及國際權益,制定本法。 | |||
第二條 外交原則 | |||
帝國外交應遵守憲法、法律及國際法,並以和平、互惠、尊重及國家利益為原則。 | |||
第三條 外交主權 | |||
神聖黑金帝國依法獨立行使外交權。 | |||
第四條 外交主管機關 | |||
帝國政府設外交主管機關,統籌及辦理國家外交事務。 | |||
第五條 外交政策 | |||
帝國之外交政策由政府依法制定及執行。 | |||
第六條 外交代表 | |||
帝國得依法派遣大使、公使、代表及其他外交人員。 | |||
第七條 外交使館 | |||
帝國得於其他國家或政治實體依法設立大使館、領事館及其他外交機構。 | |||
第八條 外國使節 | |||
外國得依法向帝國派遣外交代表。 | |||
第九條 外交承認 | |||
帝國對其他國家或政治實體之承認,由政府依憲法及法律決定。 | |||
第十條 外交關係建立 | |||
帝國與其他國家或政治實體建立、暫停或終止外交關係,依法辦理。 | |||
第十一條 國際條約 | |||
帝國得依法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締結國際條約。 | |||
第十二條 條約審查 | |||
重大國際條約應依憲法及法律程序審查。 | |||
第十三條 國際協議 | |||
政府得依職權與外國或國際組織簽訂國際協議。 | |||
第十四條 外交談判 | |||
外交主管機關得代表帝國進行外交談判。 | |||
第十五條 外交人員任命 | |||
外交人員之任命、派遣及免職依法律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外交人員義務 | |||
外交人員應忠於國家、遵守憲法及法律,維護帝國利益。 | |||
第十七條 外交豁免 | |||
帝國外交人員之外交豁免依國際法及相關條約辦理。 | |||
第十八條 領事保護 | |||
帝國應依法為在外之帝國國民提供必要之領事協助。 | |||
第十九條 海外國民保護 | |||
帝國政府應依法保護帝國國民在海外之合法權益。 | |||
第二十條 國際爭端 | |||
帝國與其他國家發生爭端時,應優先透過和平方式解決。 | |||
第二十一條 國際仲裁 | |||
帝國得依法接受國際仲裁或其他和平爭端解決程序。 | |||
第二十二條 外交制裁 | |||
為維護國家利益及國際安全,帝國得依法對特定國家或組織採取外交措施。 | |||
第二十三條 外交抗議 | |||
對侵害帝國主權或合法權益之行為,政府得提出正式外交抗議。 | |||
第二十四條 外交召回 | |||
帝國得依法召回外交代表或要求外國外交代表離境。 | |||
第二十五條 外交斷交 | |||
帝國得依憲法及法律程序終止與其他國家或政治實體之外交關係。 | |||
第二十六條 國際組織 | |||
帝國得依法加入或退出國際組織。 | |||
第二十七條 國際合作 | |||
帝國得與其他國家及國際組織進行經濟、文化、科技、教育及其他領域之合作。 | |||
第二十八條 人道外交 | |||
帝國得依法參與國際人道援助及災害救援。 | |||
第二十九條 外交機密 | |||
外交人員對依法認定之外交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 |||
第三十條 外交檔案 | |||
外交檔案之保存、管理及公開依法律規定辦理。 | |||
第三十一條 外國政府 | |||
帝國政府應依法與外國政府及其合法代表進行交涉。 | |||
第三十二條 外國外交機構 | |||
帝國境內之外國外交機構應遵守帝國法律及國際法。 | |||
第三十三條 外交禮遇 | |||
帝國對依法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代表提供相應外交禮遇。 | |||
第三十四條 外交安全 | |||
國家應依法保障帝國外交機構及外交人員之安全。 | |||
第三十五條 外交經費 | |||
外交事務所需經費應依法編列於國家預算。 | |||
第三十六條 外交人員訓練 | |||
外交主管機關應建立外交人員之教育及訓練制度。 | |||
第三十七條 外交人員紀律 | |||
外交人員違反憲法、法律或外交紀律者,依法處理。 | |||
第三十八條 國際法 | |||
帝國在國際關係中應尊重及遵守適用之國際法。 | |||
第三十九條 和平外交 | |||
帝國反對以非法武力解決國際爭端,並支持和平解決國際衝突。 | |||
第四十條 法律效力 | |||
本法為神聖黑金帝國外交事務之基本法律;本法未規定事項,依憲法、其他法律及適用之國際法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