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政府列表」: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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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政府,依據[[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及其他法律確立政府制度。
在[[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政府,依據[[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及其他法律確立政府制度
 
擔任泰瑞爾斯坦合眾國之官員,必須擁有我國國籍,且政治權利完整,不得有受褫奪公權或剝奪政治權利之宣告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現任官職名單如下: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現任官職名單如下:
== 行政 ==
聯邦之行政權屬於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總統。總統為國家元首,負責接待外賓及各項禮儀性事務。並依法簽署聯邦法令。
國家設立「國務院」,以執行日常政務。
國務院之施政,應依循中央指揮委員會定期發布之「國家戰略發展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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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
!名字
!任命日期
!任期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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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
|金恆贊
|2026年5月1日
|2026年5月1日~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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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
|白紙Paper
|2026年6月13日
|2026年6月13日~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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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副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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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內務部長
|siwi-chen
|2026年6月15日
|2026年6月15日~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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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外交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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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共建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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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宣傳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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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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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iki>*</nowiki>聯邦各行政部會之高級政務官(如國務院總理、部長、國營董座及特使),其適任性與初步提名,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正式提名。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交由總統依法任命之,而總統經三十日未回覆,則被提名人逕自自動獲得任命
<nowiki>*</nowiki>全聯邦各行政部會之常任文官(事務官),其專業資格、績效積分與任用初審,由組織部全權負責。組織部完成資格審查後,須將事務官任用名單提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最終確認與任命。
<nowiki>*</nowiki>國務院設有《國務院組織法》
== 中央指揮委員會與軍政部 ==
為確保聯邦憲政秩序之穩定、統合國家安全情報與跨部會戰略,設立「中央指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最高國家戰略諮詢與聯邦事務統合機關,致力於維護行政體系之效能與國家整體利益。
委員會決議採集體領導制;然基於國家生存之最終責任,主席得具體指明戰略風險,對任何決議行使「絕對保留裁定權」。 中央指揮委員會,非經依法排定之議案,本會不得逕行決議;未經主席簽署與拍板之決議,不具委員會正式決議效力。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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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
!名字
!任期
!附註
|-
|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
|金恆贊
|2026年5月13日~現任
|
|-
|中央指揮委員會當然委員
|金恆贊(主席)、白紙Paper(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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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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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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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部長
|金恆贊
|2026年5月13日~現任
|(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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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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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暫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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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wiki>*</nowiki>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由委員內部推舉產生。
<nowiki>*</nowiki>中央指揮委員會當然委員,由主席、總統、國務院總理、宣傳部、軍政部副部長為本會當然委員。
<nowiki>*</nowiki>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經人民選舉提名,組織部審查,中指會主席審查任命。
<nowiki>*</nowiki>依據憲法,為確保軍隊國家化與最高統帥權之統一,由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兼任軍政部部長。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均由軍政部部長管理。
<nowiki>*</nowiki>軍政部常務副部長設兩名,由部長親自任命。
== 組織部 ==
為確保文官體系之專業中立及人事權之獨立,聯邦設立與「聯邦組織部」。
組織部不受國務院之行政管轄,其預算編列與人事調度擁有獨立地位,以確保對全聯邦各級機關進行無差別之客觀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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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
!名字
!任期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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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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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部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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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 ==
聯邦之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及依法設立之各級地方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行政機關、政治團體或個人之干涉,以捍衛社會公平正義與人民之合法權益。 聯邦法院僅專屬行使「審判與法律解釋權」。聯邦法院一切判決之強制執行、搜查與逮捕,須依法交由國務院下轄之執法機關或軍政部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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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職
!名字
!任期
!附註
|-
|最高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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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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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wiki>*</nowiki>最高法院大法官設三名,任期兩年,由總統提名,組織部覆核任命之。
<nowiki>*</nowiki>各級法院法官設若干名,由司法系統內部揀選適任者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