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政府列表
在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政府,依據《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憲法》及其他法律確立政府制度。
擔任泰瑞爾斯坦合眾國之官員,必須擁有我國國籍,且政治權利完整,不得有受褫奪公權或剝奪政治權利之宣告。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現任官職名單如下:
行政
聯邦之行政權屬於泰瑞爾斯坦合眾國總統。總統為國家元首,負責接待外賓及各項禮儀性事務。並依法簽署聯邦法令。
國家設立「國務院」,以執行日常政務。
國務院之施政,應依循中央指揮委員會定期發布之「國家戰略發展方針」。
| 官職 | 名字 | 任命日期 | 任期 | 附註 |
|---|---|---|---|---|
| 總統 | 金恆贊 | 2026年5月1日 | 2026年5月1日~現任 | |
| 國務院總理 | 白紙Paper | 2026年6月13日 | 2026年6月13日~現任 | |
| 國務院副總理 | ||||
| 國務院內務部長 | siwi-chen | 2026年6月15日 | 2026年6月15日~現任 | |
| 國務院外交部長 | ||||
| 國務院公共建設部長 | ||||
| 國務院宣傳部長 | ||||
| 國務院秘書長 |
*聯邦各行政部會之高級政務官(如國務院總理、部長、國營董座及特使),其適任性與初步提名,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正式提名。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交由總統依法任命之,而總統經三十日未回覆,則被提名人逕自自動獲得任命
*全聯邦各行政部會之常任文官(事務官),其專業資格、績效積分與任用初審,由組織部全權負責。組織部完成資格審查後,須將事務官任用名單提報中央指揮委員會進行最終確認與任命。
*國務院設有《國務院組織法》
中央指揮委員會與軍政部
為確保聯邦憲政秩序之穩定、統合國家安全情報與跨部會戰略,設立「中央指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最高國家戰略諮詢與聯邦事務統合機關,致力於維護行政體系之效能與國家整體利益。
委員會決議採集體領導制;然基於國家生存之最終責任,主席得具體指明戰略風險,對任何決議行使「絕對保留裁定權」。 中央指揮委員會,非經依法排定之議案,本會不得逕行決議;未經主席簽署與拍板之決議,不具委員會正式決議效力。
| 官職 | 名字 | 任期 | 附註 |
|---|---|---|---|
| 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 | 金恆贊 | 2026年5月13日~現任 | |
| 中央指揮委員會當然委員 | 金恆贊(主席)、白紙Paper(總理) | ||
| 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 | |||
| . | |||
| 軍政部長 | 金恆贊 | 2026年5月13日~現任 | (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兼任) |
| 常務副部長 | |||
| 將軍(暫譯) |
*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由委員內部推舉產生。
*中央指揮委員會當然委員,由主席、總統、國務院總理、宣傳部、軍政部副部長為本會當然委員。
*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經人民選舉提名,組織部審查,中指會主席審查任命。
*依據憲法,為確保軍隊國家化與最高統帥權之統一,由中央指揮委員會主席兼任軍政部部長。粉專、網站、伺服器最高權限均由軍政部部長管理。
*軍政部常務副部長設兩名,由部長親自任命。
組織部
為確保文官體系之專業中立及人事權之獨立,聯邦設立與「聯邦組織部」。
組織部不受國務院之行政管轄,其預算編列與人事調度擁有獨立地位,以確保對全聯邦各級機關進行無差別之客觀考評。
| 官職 | 名字 | 任期 | 附註 |
|---|---|---|---|
| 組織部長 | |||
| 組織部官員 | |||
司法
聯邦之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及依法設立之各級地方法院。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行政機關、政治團體或個人之干涉,以捍衛社會公平正義與人民之合法權益。 聯邦法院僅專屬行使「審判與法律解釋權」。聯邦法院一切判決之強制執行、搜查與逮捕,須依法交由國務院下轄之執法機關或軍政部代為執行。
| 官職 | 名字 | 任期 | 附註 |
|---|---|---|---|
| 最高法院大法官 | |||
| 各級法院法官 |
*最高法院大法官設三名,任期兩年,由總統提名,組織部覆核任命之。
*各級法院法官設若干名,由司法系統內部揀選適任者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