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修訂間差異

出自微國家百科
無編輯摘要
無編輯摘要
 
(未顯示由 2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2 次修訂)
第1行: 第1行:
{{Infobox official post
{{Infobox official post
| post = 總統
| post = 聯邦總統
| body = 貓羅聯邦共和國
| body = 貓羅聯邦共和國
| flag =  
| flag =  
第8行: 第8行:
| imagesize =  
| imagesize =  
| incumbent = [[周鼎睿]]
| incumbent = [[周鼎睿]]
| incumbentsince = 2024年2月5日
| incumbentsince = 2024年12月3日
| style = 先生/女士、閣下
| style = 先生/女士、閣下
| member_of = [[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政務院]]
| member_of =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府|總統府]]
| residence =  
| residence =  
| seat =  
| seat =  
| appointer = [[貓羅聯邦共和國執政委員會|執政委員會]]
| appointer = 國民直選
| termlength = 三個月(連選得連任)
| termlength = 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constituting_instrument =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
| constituting_instrument =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
| precursor =  
| precursor =  
第22行: 第22行:
| salary =  
| salary =  
| website =  
| website =  
}}
|type=國家元首}}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是[[貓羅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也是貓羅聯邦共和國之行政機關首腦。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由[[貓羅聯邦共和國執政委員會|執政委員會]]選出,任期為三個月。
'''貓羅聯邦共和國聯邦總統''',多稱'''貓羅聯邦總統'''、'''貓羅總統''',是[[貓羅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為國家象徵性元首,不具有實權。貓羅總統由國民直選選出,任期為一年。現任總統為[[周鼎睿]],自2024年12月3日就任。
 
== 歷史 ==
貓羅聯邦共和國建國之時,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同時為政府首腦,由[[貓羅聯邦共和國執政委員會|執政委員會]]選出,任期同執政委員任期。
 
在2024年制定[[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三共和)|第三共和憲法]]後,總統改稱為'''聯邦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並轉型為虛位元首,原本總統擁有的多數行政權力則轉移至新設立的[[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理|總理]]一職。
 
== 職權 ==
=== 憲法第49條規定 ===
* 公布憲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條約。
* 召集國會。
* 解散眾議院。
* 公告舉行國會議員的選舉。
* 認證國務長官和法律規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權證書以及大使、公使的國書。
* 認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執行刑罰以及恢復權利。
* 授與榮譽稱號。
* 認證批准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外交文書。
* 派遣與接受使節。
* 舉行儀式。
== 參見 ==
 
*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統列表]]


[[Category:國家元首]]
[[Category:國家元首]]

於 2025年12月5日 (五) 02:25 的最新修訂

貓羅聯邦共和國聯邦總統
現任
周鼎睿

2024年12月3日就任
尊稱 先生/女士、閣下
類別 國家元首
所屬 總統府
任命者 國民直選
任期 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設立法源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
首任 林建
設立 2023年1月31日,​3年前​(2023-01-31)
副職 貓羅聯邦共和國副總統

貓羅聯邦共和國聯邦總統,多稱貓羅聯邦總統、貓羅總統,是貓羅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為國家象徵性元首,不具有實權。貓羅總統由國民直選選出,任期為一年。現任總統為周鼎睿,自2024年12月3日就任。

歷史

貓羅聯邦共和國建國之時,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同時為政府首腦,由執政委員會選出,任期同執政委員任期。

在2024年制定第三共和憲法後,總統改稱為聯邦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並轉型為虛位元首,原本總統擁有的多數行政權力則轉移至新設立的總理一職。

職權

憲法第49條規定

  • 公布憲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條約。
  • 召集國會。
  • 解散眾議院。
  • 公告舉行國會議員的選舉。
  • 認證國務長官和法律規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權證書以及大使、公使的國書。
  • 認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執行刑罰以及恢復權利。
  • 授與榮譽稱號。
  • 認證批准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外交文書。
  • 派遣與接受使節。
  • 舉行儀式。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