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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管司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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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總管司司法系統'''(蒙 : Headgovern Jūrisť-Sīsťemet 英 : Headgovern Judicial System),是[[蒙迪斯總管司]]正在研議是否使用的司法系統,由'''聯合司法裁決委員會'''和'''地方司法法院'''組成 [[檔案:司法系統示意圖.png|縮圖]] == 架構 == === '''地方司法法院''' === '''地方司法法院'''(蒙 : Locatal Jūrisťcūret 英 : Local judicial courts),由三位地方法官組成,兩位由地方司法官培訓所提名、市民投票當選,一位由政府官方派出組成,其餘法官則一併由地方司法官培訓所進行提名作業,地方議會通過 此地方法院審理包含'''地方民事事件'''、'''地方小型刑事'''事件,若事務包含'''跨縣市'''或'''重大刑事事件'''則前往該大區唯一市及地方法院審理(目前僅”布列大區 - 雷丁市“與“凡嵐大區 - 貝玲市”) === '''聯合司法裁決委員會''' === '''聯合司法裁決委員會'''(蒙 : Uniaťal Jūrisť-adjuďic-consīľet 英 : Joint Judicial Adjudication Committee),簡稱'''聯決會'''或'''JJAC'''是由七位'''執行委員'''和五位'''聯合委員'''組成,處理釋憲、行政等相關事務 ==== 執行委員 ==== '''執行委員'''(蒙 : Adminisť-consīľeplet 英 : Executive Committee),由政府指派,結構為一位'''裁決委員長(裁決主席、司法院長)'''、一位'''副裁決委員長''',其餘五位為正常執行委員,每位執行委員'''任期14年'''、'''可連任''','''每兩年更換一位'''執行委員,總司令除非有'''正當理由'''(如貪汙、受惠等)才可讓一位執行委員'''離職''',但需要再'''補提名'''一位執行委員來完成前一位執行委員剩下任期的任務 ==== 聯合委員 ==== '''聯合委員'''(蒙 : Uniaťal-consīľeplet 英 : Joint Committee),由地方法院聯合指派,結構為一位'''聯合委員長''',其餘四位為正常聯合委員,每位聯合委員'''任期三期'''、'''每期約6年'''、'''可連任''',若該聯合委員任期超過三期,則之後每期需決議是否讓該聯合委員繼續當任聯合委員,總司令除非有'''正當理由'''(如貪汙、受惠等)且立法院通過才可讓一位執行委員'''離職''',但需要再請地方法院聯合'''補提名'''一位聯合委員來完成前一位聯合委員剩下任期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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