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 (貓羅)
外觀
(重新導向自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
內閣(英語: Cabinet)為貓羅聯邦共和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總理與國務長官組成。前身為周鼎睿與劉伃晴訪委員會制建構,但實際上運作仿效議會內閣制的「政務院」。在2024年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後,完全修改為議會內閣制。目前的內閣是2026年1月3日就任的第五次周鼎睿內閣。
地位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五章規定內閣的地位如下: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明定總統為國家元首,而總理視為政府首腦。兩者地位雖不同,但實際運作上常由同一人擔任。
組成
總統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理是國會議員經會議議決之國家行政首長。
| 代 | 人目 | 總理 | 內閣 | 期間、日數 | 政黨 |
|---|---|---|---|---|---|
| 8 | 4 | 周鼎睿 | 周鼎睿內閣 | 2026年1月3日 - 現在 (265日) |
立憲民政黨 |
國務長官
國務長官由總統任命。
職務
憲法77條規定之職務
- 一般行政事務(憲法第77條)
- 執行法律、總理國務(憲法第77條第一項)
- 處理外交關係(憲法77條第二項)
- 簽訂條約(憲法77條第三項)
- 簽訂條約是內閣職務,但經國會承認才具有效力。條約承認為事前原則,事後無效。
- 掌理官吏(公務員)相關事務(憲法77條第四項)
- 向國會提出預算案(憲法77條第五項)
- 制定政令(憲法77條第六項)
-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刑、復權(憲法77條第七項)
憲法77條以外的職務
- 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9條)
-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憲法83、84條)
歷代內閣的名稱
內閣制度成立後,內閣以總統姓名稱為◯◯內閣(如宋芷容內閣)。若總統再任或連任時,內閣名稱前面再加上就任次數為第◯次◯◯內閣(如第二次周鼎睿內閣)。
若總統進行內閣改組(改造),此時內閣稱為改造內閣。內閣改組兩次以上則再加上次數為第◯次改造內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