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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 (貓羅)

出自微國家百科
(重新導向自貓羅聯邦共和國政務院)

內閣(英語: Cabinet)為貓羅聯邦共和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總理與國務長官組成。前身為周鼎睿與劉伃晴訪委員會制建構,但實際上運作仿效議會內閣制的「政務院」。在2024年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後,完全修改為議會內閣制。目前的內閣是2026年1月3日就任的第五次周鼎睿內閣。

地位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五章規定內閣的地位如下:

  • 為採取合議制的最高行政權機關,與國會、最高裁判所並列為憲法上的機關。
  • 政務院對執政委員會負責(憲法第70條)。
  • 總理為其政府首腦。
  • 總理擁有國務長官任免權。

貓羅聯邦共和國憲法明定總統為國家元首,而總理視為政府首腦。兩者地位雖不同,但實際運作上常由同一人擔任。

組成

內閣由總理與國務長官組成。

總統

貓羅聯邦共和國總理是國會議員經會議議決之國家行政首長。

代 人目 總理 內閣 期間、日數 政黨
8 4 周鼎睿 周鼎睿內閣 2026年1月3日
- 現在
(265日)
立憲民政黨

國務長官

國務長官由總統任命。

職務

憲法77條規定之職務

  • 一般行政事務(憲法第77條)
  • 執行法律、總理國務(憲法第77條第一項)
  • 處理外交關係(憲法77條第二項)
  • 簽訂條約(憲法77條第三項)
    • 簽訂條約是內閣職務,但經國會承認才具有效力。條約承認為事前原則,事後無效。
  • 掌理官吏(公務員)相關事務(憲法77條第四項)
  • 向國會提出預算案(憲法77條第五項)
  • 制定政令(憲法77條第六項)
  • 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免刑、復權(憲法77條第七項)

憲法77條以外的職務

  • 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9條)
  •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憲法83、84條)

歷代內閣的名稱

內閣制度成立後,內閣以總統姓名稱為◯◯內閣(如宋芷容內閣)。若總統再任或連任時,內閣名稱前面再加上就任次數為第◯次◯◯內閣(如第二次周鼎睿內閣)。

若總統進行內閣改組(改造),此時內閣稱為改造內閣。內閣改組兩次以上則再加上次數為第◯次改造內閣。

組織

歷史沿革

關聯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