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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黑金帝國法律分支章節

出自微國家百科

神聖黑金帝國兵役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神聖黑金帝國國家安全、國防及領土完整,建立帝國兵役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兵役制度

帝國實行依法服兵役制度。

第三條 服役義務

符合兵役法定條件之帝國國民,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第四條 兵役年齡

兵役年齡及徵召年齡由法律及相關規定訂定。

第五條 兵役種類

兵役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及其他依法設置之役別。

第六條 徵集制度

國家依國防需要及兵役名冊依法辦理徵集。

第七條 體格檢查

役男應依法接受兵役體格檢查。

第八條 服役資格

符合年齡、國籍及健康等法定條件者,依法履行兵役。

第九條 免役

因法律規定之身體狀況或其他法定原因者,得依法免除兵役。

第十條 替代役

因宗教、良心或其他法律認可之原因,不適合服常備役者,得依法申請替代役。

第十一條 延期服役

因就學、家庭或其他法律規定之事由者,得依法申請延期服役。

第十二條 服役期間

各類兵役之服役期間由法律及相關規定訂定。

第十三條 軍人身分

依法入營服役者,自報到之日起取得依法定之軍人身分。

第十四條 軍人權利

軍人依法享有薪資、休假、醫療、福利及其他合法權利。

第十五條 軍人義務

軍人應遵守軍紀、服從合法命令並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六條 合法命令

軍人不得拒絕執行合法命令;對明顯違法之命令,不得執行。

第十七條 軍事訓練

國家應提供必要之軍事訓練及國防教育。

第十八條 後備制度

退役人員依法納入後備役制度。

第十九條 後備動員

國家於戰爭、重大危機或國家安全需要時,得依法實施後備動員。

第二十條 女性服役

女性國民依法享有自願服役之權利;其服役權益與男性依法平等。

第二十一條 兵役平等

兵役制度之執行不得有違反平等法及憲法之不合理差別待遇。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保護

未達法定服役年齡者,不得被強制徵召服現役。

第二十三條 軍事教育

帝國應依法推動國防及基本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條 軍人福利

國家應建立軍人及其家庭之基本福利保障制度。

第二十五條 傷殘保障

因服役造成傷殘或其他依法認定之損害者,國家應依法提供醫療及補助。

第二十六條 退役安置

國家應依法協助退役軍人返回社會及就業。

第二十七條 兵役紀錄

國家應建立合法、完整之兵役資料及服役紀錄。

第二十八條 兵役逃避

以欺騙、偽造資料或其他違法方式逃避兵役者,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 拒絕服役

無正當法律理由拒絕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軍紀

現役軍人違反軍紀者,依軍事法律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軍事司法

軍事案件之審理依憲法及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國防動員

國家得依法建立國防動員制度,以應對重大國家安全危機。

第三十三條 緊急徵召

國家進入依法宣布之緊急狀態時,得依法律規定實施必要之兵役徵召。

第三十四條 戰時兵役

戰爭期間之兵役制度及動員方式由法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軍事機密

服役人員對依法認定之軍事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六條 退役

完成法定服役期間或符合退役條件者,依法辦理退役。

第三十七條 兵役主管機關

帝國政府設兵役主管機關,負責兵役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地方兵役機關

地方政府應依法協助辦理兵役相關事務。

第三十九條 國防優先

兵役制度之運作應以國家安全及國防需要為基本原則。

第四十條 法律效力

本法與其他法律共同構成神聖黑金帝國兵役制度之法律基礎;本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