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尼尔共和制,原定名"阿维尼尔特色半总统制",是阿维尼尔共和国的现行政治制度。由黎煊Raye.Leu等人设计,参考了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政治制度。按照黎煊的解释,阿维尼尔共和制"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前身

在"德意志第二帝国胶州华夏临时政府"时期,阿维尼尔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联邦议会。帝国公民们无一例外均具有王爵头衔与名义上的封地,导致每个邦国仅拥有单一代表,因此联邦议会实行了一邦一票制。立法机构名义上为帝国议会,但由于帝国公民们在当时对德意志帝国政府的运营模式缺乏基本的了解,该机构从未被正式设立。

帝国政府对内阁与议会间做了区分。德皇主要负责人事任免与审批内阁作出的决策;而大多数行政事务则由首相负责。内阁官职的设置近似古代中国官制,而"首相"这一称谓则来源于日本政治体制。

对于不同国家机构的具体分工并无任何规定,但最终解释权公认归德皇所有。

发展过程

在黎煊拟定《阿维尼尔共和国临时宪法》时,确定的国家机构仅有立法院和行政院两个,均参考中华民国五院制。修改宪法、任免正式政府成员的权力被授予两院联席会议。两院成员均由选民团选举产生。选民团仅象征性的设立,其目的为明确"只有登记公民才可成为选民团成员",从而避免“由于‘绝大多数公民并非登记公民’导致无法进行普选”的宪政危机。

随着阿维尼尔共和国的逐步发展,国家开始摆脱“小国寡民”的困境,无法完全依赖单一的权力机构来处理国家事务。黎煊遂将立法权与司法权剥离,另外成立国家法院来掌管国家司法权力。仿照中国大陆定义,黎煊将总统定义为“代表阿维尼尔共和国的国家机构”。

随着建军事宜被提上国家议程,行政院决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军事指挥机构。这一机构参照了中国大陆的现行政治制度。阿维尼尔共和制目前尚不成熟,在未来仍需进行完善。

现状

分为总统、立法院、行政院、国家法院、中央军委五个主要机构,其中立法院处于空缺状态,国家法院尚未得到机会运作。各机构的具体职能仍不明确。

一份各机构职能的大体阐述如下:

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掌管审批权,签署政令以使两院决策生效。

立法院由选民团选举产生,负责起草与修改除宪法外的法律。特别地,立法院选举官负责统筹选举,统计选票。

行政院由选民团选举产生,负责各项行政事务。

两院联席会议有权修改宪法、任免国家官员。

国家法院由两院联席会议提名产生,掌管国家司法权,有权裁定其他国家机构或法律法规违宪。

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指挥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