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大法院
大法院(英文:The Judiciary),又稱司法機構,由最高法庭及高等法庭等法庭組成,是格蘭迪亞的最高司法機關,成立於2021年9月22日,其首長為首席大法官。執政官會同獨立機構司法官委任免職委員會掌理全國的司法官推薦委任事項。
依據《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及《共和四年大法院條例》,大法院對格蘭迪亞及其領地與屬土全境有司法管轄權;然而,依據《花社條約》,在不涉及憲法問題時的案件能再上訴至邦聯司法委員會。
司法制度
格蘭迪亞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為基礎,沿自普通法系,但由於歷史背景因素,格蘭迪亞的法律仍混合部分大陸法系的特色。《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是整體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而《共和四年大法院條例》則賦予大法院的各級法庭對格蘭迪亞全境的司法管轄權。
在2022年8月1日以前,位處臺灣的格蘭迪亞受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影響甚多,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整體法律制度與中華民國、日本和德國類似;但隨著第四共和政治制度改革以及引入普通法制度的因素,現在的格蘭迪亞是一個普通法系國家,但在某些法律和判例中仍能看出部分大陸法系的影子。
法庭架構
最高法庭
最高法庭普遍上是格蘭迪亞的終審法庭,是格蘭迪亞最高的上訴法院。最高法庭聆訊來自高等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
高等法庭
高等法庭由上訴庭與原訟庭組成。
上訴庭
負責處理來自原訟庭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同時亦處理其他法定組織的上訴。
原訟庭
是格蘭迪亞最高的原訟法院,理論上對刑事與民事案件具無限的司法管轄權。法理上,原訟庭受理來自各級法庭的上訴,然而事實上由於其下各級法庭尚未實際設立,事實上擔當第一審法庭的職能。
司法管轄權
全格蘭迪亞僅有一個司法管轄區,理論上,在各地方發生的訴訟皆能在不同區域的法庭聆訓;然而,由於事實上格蘭迪亞第一審法庭便是高等法庭,在各地發生的案件都要前往高等法庭聆訊。
法理上,格蘭迪亞的各級法庭皆有違憲審查與司法覆核權,然而事實上通常會上訴至最高法童才會進行終局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