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英語:National Security and Sovereign Committee)是依據《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組織法》所成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的政府機構,委員會依前述法律下設聯邦安全會議、國家防衛委員會、情治工作會報及國家安全局共四個單位。
|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 | |
|---|---|
| National Security and Sovereign Committee | |
| 檔案: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標誌.png | |
| 機構概要 | |
| 類型 | 合議制機構 |
| 首長 | |
| 任期 | 無任期限制 |
| 下設機構 |
|
| 授權法源 |
|
職權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全體會議依《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之規定,應執掌左列職權:
- 監督其下轄各單位之運作;
- 聽取其下轄各單位之工作報告;
- 選舉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委員長;
- 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 其下轄單位之委辦事項;
- 國務最高議會、國務院內閣單位及其他行政單位之委辦決議事項。
組織
下轄單位
成員
依據《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作為國務最高會議議員、聯邦安全會議議員或國家防衛委員會委員之人,或經總統特別指定之人,均為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之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