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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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由里格利亞皇帝芭絲特一世大赫卡忒皇帝安格洛斯一世與柳格布拉德國王吳裕太(林新政),於2026年3月透過網際網路電子簽訂。該條約為《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的修正版本。3月9日於第九屆帝國議會第二次秘密會議通過批准後,於同日公布後生效,現與《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同為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法律地位最高者。

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
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
狀態 施行中
簽署日 2026年3月
簽署地點 網際網路(電子簽署)
生效日 2026年3月9日
簽署者 里格利亞帝國 女皇 芭絲特一世
赫卡忒帝國 皇帝 安格洛斯一世
柳格布拉德國王 吳裕太(林新政
締約方  里格利亞帝國
 大赫卡忒帝國
柳格布拉德王國

緣起

談判過程

條約內容

第一條

本約基於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簽訂,為第二次隆恩埔條約之修正版本,秉著依據第二次隆恩埔條約構成的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與憲制性文件體系下的地方制度法第三條之精神,作為柳格布拉德聯合邦(以下簡稱聯合邦)以自治國層級加入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以下簡稱聯合帝國)之基礎。

第二條

聯合邦加入聯合帝國後,更名為柳格布拉德王國,其自治國元首,稱柳格布拉德國王。

第三條

聯合邦加入聯合帝國,應將聯合邦Discord伺服器之所有權移交予聯合帝國中央。自本約生效起算兩年後,或柳格布拉德王國依本條約第四條獨立,聯合帝國中央應將其所有權還予柳格布拉德王國。

第四條

回顧第二次隆恩埔條約,本約肯認各組成國具有獨立之權利。但對於柳格布拉德王國,其於本約生效日起算一年後,始得發起獨立。

第五條

聯合帝國保留使柳格布拉德王國自聯合帝國分離之權利,自本約生效日起算二年內,得由大赫卡忒帝國里格利亞帝國之立法機構向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提案,經民意代表機構內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柳格布拉德王國應即獨立。

第六條

柳格布拉德王國因本條約第五條而獨立,本條約第三條所列之伺服器所有權,由聯合帝國持有,不還予柳格布拉德王國。

第七條

對於聯合邦加入聯合帝國前與之建立外交關係之國家,如該國與聯合帝國已有既有之外交關係,於聯合邦加入聯合帝國後以聯合帝國與該國之外交關係為准,如無,以放棄繼承為原則。

第八條

對於聯合邦之國民,於本約生效日起取得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國籍。但仍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聯合帝國就取得國籍相關規定所列之條件。

第九條

對於柳格布拉德王國之貴族,除君主應為貴族院之成員並得取得相關權利外,不直接成為聯合帝國之貴族。其貴族身份之取得,仍應以貴族法案及相關聯合帝國之法規行之。

第十條

聯合邦之憲法文件,應修正使不與聯合帝國之憲章與憲制性文件有牴觸,並送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備查,始得視為有效之柳格布拉德王國自治憲法。

第十一條

本條約之地位與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相同。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第八條停止適用。

本條約及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得由大赫卡忒帝國、里格利亞帝國或柳格布拉德王國之立法機構向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提案修正,經民意代表機構內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始得修正。

第十二條

柳格布拉德王國一經獨立,本約全數條文停止適用。

第十三條

柳格布拉德王國一經獨立,無權自聯合帝國繼承任一外交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國與國外交關係與國際組織席位。

第十四條

本約經大赫卡忒帝國、里格利亞帝國、柳格布拉德王國之國王或其代表簽署,且經聯合帝國民意代表機構內代表總額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自公布日起始生效力。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