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灣 聯邦北晨憲法

於 2026年2月12日 (四) 17:39 由 Ticonpimai Cheng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總綱

總綱

平灣聯邦共和國[1]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族民權民生主義之國家

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平灣聯邦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過公民投票,不得變更之

平灣聯邦共和國為多元開放民主之國家,凡生活在平灣聯邦共和國法定國土內之人類,一律平等

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旗組成色及元素為紫貴藍和紅燈塔

壹. 我國國民應盡之義務及受保障之權利

我國國民定義

•凡生於我國國土之人類皆為平灣國民

•國民年滿5歲即可辦理身份證,未滿五歲之國民一切法律責任皆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國民應盡義務

•為確保國家生存及建設能正常運作,年滿十八歲且有穩定收入之國民,都得以規定繳納稅金

•為了國家在國防擁有足夠能力以保護國家之生存安全,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國民,都得依規定服兵役

•為確保國家有足夠人才得以發展,年滿5歲至18歲之國民,皆得受義務教育(除特殊情況)

•無論性別、政黨、身份等認同,都得遵守法律不得違法

受保障之權利

•凡是平灣國民,在遵守法律之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人身自由權(現行犯除外)

•除現役軍人,國民皆無需受軍法審判

•國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國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國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國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國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國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國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國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凡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貳.三首產生及職權之所在

三首定義

•我國三手係指總統、副總統及總理

三首產生

•我國三首由選舉中票數最高及次高之政黨互相討論協調出雙方皆認為最好之安排

三首職權

總統

•總統為我國元首,對外代表平灣三民主義共和國

•總統凡事決定得與相關機構協調妥當(戒嚴時期除外)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副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