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希提亞帝國最高皇家憲法
| 洛希提亞帝國最高皇家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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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洛希提亞皇家新憲封面.jpg | |
| 概況 | |
| 司法轄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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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日期 | 2023年09月01日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1月21日 |
| 生效日期 | 2024年01月01日 |
| 政體 |
單一議會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
| 政府架構 | |
| 政府分支 | 3個(或2個) |
| 國家元首 | 洛希提亞君主 |
| 立法機關 | 帝國議院 或 總轄院 |
| 行政機關 | 國務院 或 總轄院 |
| 司法機關 | 皇家裁判院 |
| 制定歷史 | |
| 修憲次數 | 無修正 |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成功道成功行宮 |
| 起草人 | 新憲制定委員會 |
| 文本類型 | 紙本、PDF電子檔 |
| 已取代 | 洛希提亞皇家憲法 |
《洛希提亞帝國最高皇家憲法》(英文:The Supreme Royal Constitution of the Empire of Rositia),是洛希提亞帝國的第二部憲法,也是綜觀其歷史上的第五部憲法[1],於2023年9月1日由國務院召開的新憲制定委員會起草,於同年11月21日通過並於隔日公告,預計於2024年1月1日啟用,以取代現行的皇家憲法。一般情形下,該憲法被稱為「皇家新憲」、「最高皇憲」或「最高憲」,用以與舊憲法進行區別。
沿革
舊有憲法的不合時宜
自2020年改制以來所撰寫的舊憲法,延續自大明時期的三權分立的君主立憲制,然而改制之後,一方面新生的瑪斯蒂爾形成完全的單人國家,另一方面,國際狀況的不穩定使得時任總理大臣柯龍晋不敢輕易敞開國門招收新人,致使長久以來,其規定的眾議院及裁判院無法組成,其職務被迫由國務院承擔,而這實際上直到憲法增修條文實施前都是違憲的行為[2]。
國家體制的改變
2023年1月柯龍晋重新復政後,認知到過往的完全民主制度下的君主立憲制已經不合適,並認為該著手準備結束洛希提亞特色君主立憲制,便有意藉此機會重新撰寫新憲法,但由於編寫新憲茲事體大,便只好於同年3月先行實施增修條文,將舊憲法部分不合時宜的條文進行調整,也以便後續的相關事務執行。
新憲法的制定過程
2023年7月,洛希提亞政府開始針對新憲法的執行展開可行性研究。
2023年8月19日,時任洛希提亞總理大臣柯龍晋出席2023年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大會時,向各國代表談及此事。
2023年9月1日,國務院正式成立新憲制定委員會,開始進行新憲法的起草。
制定期間雖多次表示出現不少問題,但最終仍在預計時間內的11月17日完成條文的編寫,於同月21日完成校稿並通過,並於隔日發出公告。
概要
皇家新憲以日本明治憲法作為主要參考依據,並融入部分萊洛契婭主義,實施以君主及帝國議院相互制衡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帝國的法律與敕令皆以此作為框架。
政府的運作
- 三權分立與兩權分立——皇家新憲明確寫明帝國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屬國務院、帝國議院、皇家裁判院,但當帝國議院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君主得以敕命暫停選舉並命令其與國務院組成總轄院,形成類似華江斯坦君憲國的兩權分立制。
-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皇家新憲架構下的洛希提亞帝國是以君主及帝國議院相互制衡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但因為皇室特權的緣故,君主相較於帝國議院擁有更大的權力。
- 君主手握大權——君主依法得任免除帝國議院議員外的一切職位,並可以否決帝國議院提出的法律或修正案,並持有多項皇室特權,使得極端情況下更傾向君主專制。
憲法序言
洛希提亞帝國憲法的序言由140個字構成。
洛希提亞帝國,由君主與帝國議院構成的憲政體系,堅信自由、平等、博愛,我們將致力於建立一個和諧、繁榮與公正的國家。為保障社會的穩定、促進帝國的發展、確保公民的權益,並確保法治的實現,制定此憲法。我們對這個國家和人民立下了共同的承諾,期許君主和議院相互努力,共同追求這個理想中的社會。
憲法正文
皇家新憲正文共五章四十五條,第一章(國家)講述國名、國家象徵等概要;第二章(君主)講述君主的地位、統治權、皇室特權等;第三章(國民)保障國民的權益;第四章(帝國政府)講述四院[3]的權力歸屬、職責等;第五章(憲法)講述憲法的相關條款。
行政權
依據皇家新憲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洛希提亞帝國行政權歸屬君主、國務院及其下轄各省會。而憲法同時規定國務院總理大臣及各省會大臣由君主直接任命,因此一定程度上,行政權可視為由君主完全掌控的。
立法權
依據皇家新憲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洛希提亞帝國立法權歸屬君主與帝國議院。議員依法由民選產生,並議決君主、國務院或自身提出之法律案。憲法同時也規定,帝國的一切法律,都需要有帝國議院的協贊,另一方面,君主得依據皇室特權否決掉帝國議院通過的法案,使雙方一定程度上形成相互制衡。
司法權
依據皇家新憲第四章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洛希提亞帝國司法權歸屬君主領導的皇家裁判院。
總轄院
總轄院是帝國議院無法履行職務時,與國務院共同組成,掌管帝國的行政權與立法權,職權類似於華江斯坦聯邦執政宮。
相對於舊憲法,代表司法權的裁判院(皇家裁判院)在新憲法中被重新獨立出來。
憲法的最高地位
第四十四條
無論法律、規則、命令,或以其他名稱,凡與本憲法不相牴觸之現行法令,均有遵守之效力。
與本法牴觸者,應於本法正式實施前,進行修正或廢除,逾期者將自動失效。
憲法修正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憲法條款,將來如有必須修正時,應以敕命,將議案交付帝國議院議之。
此議案,非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不得為修正之議決。
但當帝國君主同意通過修正之議決,得視為修正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