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堂自由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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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時政府時期(自由1年(2009年)-自由4年(2012年)) === | === 零時政府時期(自由1年(2009年)-自由4年(2012年)) === | ||
建國初期,國家陷入動盪,零時政府時期橫跨軍政及訓政階段,並於此時期國家領土進入分裂及統一時期,由Leo Chang 建立自由黨,並發表獨立宣言,宣布建立國家。 | 建國初期,國家陷入動盪,零時政府時期橫跨軍政及訓政階段,並於此時期國家領土進入分裂及統一時期,由Leo Chang 建立自由黨,並發表獨立宣言,宣布建立國家。 | ||
== 地理環境 == | |||
=== 固有疆域與國家主權 === | |||
玉堂自由國依《玉堂自由國憲法》確立國家領土及固有疆域之基本原則,國家領土為國家主權行使之重要基礎,並受憲法及相關法律保障。 | |||
依憲法第四條規定,玉堂自由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確定,非經立法院及國民大會依法通過,不得任意變更。 | |||
為進一步明確規範國家疆域及領土變動程序,立法院於'''自由17年3月10日三讀通過《玉堂自由國固有疆域法》''',國民大會並於'''自由17年3月25日三讀通過''',建立國家領土之法律保障及變動程序。 | |||
玉堂自由國憲法》第四條明定: | |||
'''「玉堂自由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立法院與國民大會通過者,不可變更之。」''' | |||
此一規定確立玉堂自由國固有疆域之憲法保障,任何涉及國家領土範圍之變更,均須經憲法及法律所定程序辦理。 | |||
國家領土之變更並非行政機關得單獨決定之事項,而須經國家立法及憲政機關依法審議,以維護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 | |||
=== 固有疆域法 === | |||
《玉堂自由國固有疆域法》依憲法第四條制定,作為國家固有領土及疆域變動之專門法律。 | |||
本法主要規範: | |||
* 國家領土範圍 | |||
* 固有疆域之法律保障 | |||
* 領土變動之提案程序 | |||
* 立法院審議程序 | |||
* 國民大會審議程序 | |||
* 領土變動之相關法律文件 | |||
* 司法憲政審查程序 | |||
依本法規定,玉堂自由國之領土範圍,依法律及相關附件所定之疆域為準;涉及相關地方之行政及政府職權,則由中央政府另行依法規範。 | |||
玉堂自由國國家領土制度建立於以下原則: | |||
'''憲法保障''' | |||
固有疆域受憲法直接保障。 | |||
'''國民主權''' | |||
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重大領土事項須經民主程序處理。 | |||
'''國會審議''' | |||
領土變動須經立法院及國民大會依法審議。 | |||
'''嚴格門檻''' | |||
領土變動須符合法律所定之提案、出席及同意門檻。 | |||
'''司法保障''' | |||
涉及重大憲政爭議時,依法透過司法院進行憲政審查。 | |||
'''固有疆域・國民主權・憲法保障・依法變更''' | |||
玉堂自由國依法保障國家固有疆域及領土完整。任何涉及國家領土範圍之變動,均須依憲法及《玉堂自由國固有疆域法》所定程序辦理,經國家立法及憲政機關依法審議,以維護國家主權、憲政秩序及人民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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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 | == 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