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曦民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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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和曦民國領土圖.svg|縮圖|和曦民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分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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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和曦民國的位置.svg|左|縮圖|和曦民國的位置,綠色部分為和曦民國擁有完整主權及實際管轄權的領土]] | |||
'''和曦民國的行政區劃'''是指和曦民國領土範圍內的各級地方行政組織體系。根據《和曦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本國行政區域劃分基本採取「'''省縣鄉三級制'''」,但針對特定都市與民族聚居區,設有特別市與民族自治地方等特殊編制。 | |||
目前,本國法律將全國領土分為'''一級行政區'''、'''二級行政區'''(地級)、'''三級行政區'''(縣級)及'''四級行政區'''(鄉級)。 | |||
=== 一級行政區(省級) === | |||
一級行政區是國家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單位,直接隸屬於中央政府。 | |||
* '''行省、州''':國家最主體的一級行政區。 | |||
* '''自治州''':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憲法賦予的民族區域自治權。 | |||
* '''特別市''':行政地位與省同級,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 |||
* '''特別行政區 (SAR)''':實行高度地方自治,可實行與其他行政區域不同的社會與經濟制度,但在憲法框架下運行,具有極大的自治權限。 | |||
=== 二級與三級行政區(地縣級) === | |||
本層級為承上啟下的管理中樞。 | |||
* '''市、自治市''':設於省、州、自治州之下的城市行政區。 | |||
* '''縣、自治縣''':最基本的基層行政單位。 | |||
* '''區''':由特別市、特別行政區或較大的市、自治市所下轄的市轄區。 | |||
=== 四級行政區(鄉級/基層) === | |||
* '''鄉、村、屯''':由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社會管理組織,負責直接聯繫國民與行使基層行政職能。 | |||
{{和曦民國領土圖}} | {{和曦民國領土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