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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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 | == 司法 == | ||
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 | 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的司法權由聯合帝國法院系統行使,並採行相對獨立的司法制度。各級法院依據帝國法律審理案件,當事人得依相關程序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最終由帝國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機關。 | ||
聯合帝國 | 聯合帝國法官由皇帝任命,並經司法部門確認後正式就職。法官負責審理民事、刑事及行政等案件,並依法作出判決。 | ||
憲法 | 根據帝國憲法,人民享有依法受審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憲法同時規定司法機關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非法干預,但其運作仍須遵循憲法及帝國法律所建立之制度框架。 | ||
== 參見 == | == 參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