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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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
== 司法 ==
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司法權屬於聯合帝國法院系統,並在制度上保持相對獨立審判權。法院依據法律進行審理,其判決可依法上訴帝國最高法院。
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司法權聯合帝國法院系統行使,並採行相對獨立的司法制度各級法院依據帝國法律審理案件當事人得相關程序向上級院提起上訴,最終由帝國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機關


聯合帝國法官由大公任命,並帝國司法部門確認後方可正式就職。
聯合帝國法官由皇帝任命,並經司法部門確認後正式就職。法官負責審理民事、刑事及行政等案件,並依法作出判決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依法受審之權利,並確保所有案件均應接受公平審判原則之約束在形式上,司法機關獨立運作,但政體系與帝國框架之共同規範
根據帝國憲法人民享有依法受審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憲法同時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非法干預,但其運作仍須遵循法及帝國法律所建立之制度框架。


== 參見 ==
== 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