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爾斯坦社會主義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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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 | == '''政治''' == | ||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於2026年5月12日頒布的憲法中,確立了制度。 | 泰瑞爾斯坦合眾國於2026年5月12日頒布的憲法中,確立了制度。 | ||
憲法規定,擔任泰瑞爾斯坦合眾國之官員,必須擁有我國國籍,且政治權利完整,不得有受褫奪公權或剝奪政治權利之宣告。 | |||
====== 行政 ====== | ====== 行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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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二十條規定,聯邦組織部部長,由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自具備卓越文官資歷之人員中推舉產生,以確保人事機關之專業與獨立性。 | 憲法第二十條規定,聯邦組織部部長,由中央指揮委員會委員自具備卓越文官資歷之人員中推舉產生,以確保人事機關之專業與獨立性。 | ||
憲法規定,有關「國家戰略白皮書」、「指導意見」、「官方戰略定調」,作為各級公務人員理解國家發展宏觀願景之最高指導文獻,須有絕對服膺與學習。各級公職人員須於會後提交「學習報告」。 | |||
憲法規定,組織部依據聯邦憲法與公務倫理規範,行使下列職權: | 憲法規定,組織部依據聯邦憲法與公務倫理規範,行使下列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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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中規定,最高法院設大法官三名,任期兩年,由總統提名、推薦,經組織部進行覆核後任命之。各級法院設法官若干名,任期不限。 但是聯邦法院僅專屬行使「審判與法律解釋權」,不包括執行。<blockquote>註:聯邦法院一切判決之強制執行、搜查與逮捕,須依法交由國務院下轄之執法機關或軍政部代為執行。</blockquote>大法官、法官於任職期間,非因犯罪、嚴重失職、危害國家安全或經組織部評定違反公務倫理,或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彈劾,不得予以免職或停職。 | 在憲法中規定,最高法院設大法官三名,任期兩年,由總統提名、推薦,經組織部進行覆核後任命之。各級法院設法官若干名,任期不限。 但是聯邦法院僅專屬行使「審判與法律解釋權」,不包括執行。<blockquote>註:聯邦法院一切判決之強制執行、搜查與逮捕,須依法交由國務院下轄之執法機關或軍政部代為執行。</blockquote>大法官、法官於任職期間,非因犯罪、嚴重失職、危害國家安全或經組織部評定違反公務倫理,或經中央指揮委員會彈劾,不得予以免職或停職。 | ||
== '''外交''' == | == '''外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