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格維茲大公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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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運作 == | == 政府運作 == | ||
奧格維茲大公國採取以'''大公為核心'''的混合型政體,國家權力在形式上分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三部分''',但實際運作中行政權高度集中於大公。 | 奧格維茲大公國採取以'''[[奧格維茲大公國大公|大公]]為核心'''的混合型政體,國家權力在形式上分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三部分''',但實際運作中行政權高度集中於[[奧格維茲大公國大公|大公]]。 | ||
=== 立法機關 === | === 立法機關 === | ||
[[奧格維茲大公國議會]]為國家立法機關,由大公任命之貴族代表與依法選舉產生之民選代表共同組成,統一為'''單一議會制機構,'''不設上下議院。 | [[奧格維茲大公國議會]]為國家立法機關,由大公任命之貴族代表與依法選舉產生之民選代表共同組成,統一為'''單一議會制機構,'''不設上下議院。 | ||
議會負責審議與通過法律草案,法案須經多數票通過後提交'''大公簽署''','''方可'''正式生效。議會運作及日常事務由'''首相'''負責統籌。 | 議會負責審議與通過法律草案,法案須經多數票通過後提交'''[[奧格維茲大公國大公|大公]]簽署''','''方可'''正式生效。議會運作及日常事務由'''首相'''負責統籌。 | ||
=== 行政機關 === | === 行政機關 === | ||
行政權由大公掌握,大公依憲法設立各級政府部門並任命大臣執行政務。中央行政機構設於奧格維茲[[奧格維茲大公國大公宮|大公宮]]之大公府體系內。 | 行政權由[[奧格維茲大公國大公|大公]]掌握,[[奧格維茲大公國大公|大公]]依憲法設立各級政府部門並任命大臣執行政務。中央行政機構設於奧格維茲[[奧格維茲大公國大公宮|大公宮]]之大公府體系內。 | ||
政務執行由政務院負責,政務院為最高行政協調機構,由首相領導,下設國防處、禮賓暨外務處等部門,分別負責國防、外交及內政管理等事務。 | 政務執行由政務院負責,政務院為最高行政協調機構,由首相領導,下設國防處、禮賓暨外務處等部門,分別負責國防、外交及內政管理等事務。 | ||
=== 首相制度 === | === 首相制度 === | ||
首相由大公任命,但議會擁有提名議會內代表作為候選首相的權利。最終任命權仍歸大公所有,使首相同時具有政治協商性與王權授權性。 | 首相由[[奧格維茲大公國大公|大公]]任命,但議會擁有提名議會內代表作為候選首相的權利。最終任命權仍歸[[奧格維茲大公國大公|大公]]所有,使首相同時具有政治協商性與王權授權性。 | ||
=== 制度特徵 === | === 制度特徵 === | ||
此體制的特點在於:議會具備立法主導權,但行政權與最終法律生效權仍集中於大公,使國家呈現「王權主導、議會參與」的混合治理結構。 | 此體制的特點在於:議會具備立法主導權,但行政權與最終法律生效權仍集中於[[奧格維茲大公國大公|大公]],使國家呈現「王權主導、議會參與」的混合治理結構。 | ||
== 司法制度 == | == 司法制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