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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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1平戸中平港獨及中華民國自由盟國旗.png|29px]][[赫南-平戶中平共和國]]|date_effective=2025年1月1日|head_of_state=[[督川]]|number_amendments=六次|signers=時任[[督川]][[柒古臺𪚥府]]|caption=公告之封面|date_presented=2024年9月17日|date_ratified=2025年10月1日|system=聯邦共和制<br>代議民主委員會制<br>限權元首制<br>直接民主制|branches=六權(行政、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chambers=<nowiki>一院制([[立法司 (平戶中平)])</nowiki>|executive=[[督川]]|courts=憲法大法庭|federalism=聯邦制|writer=立法司制憲大會|supersedes=[[平戶中平大會令]]}} | [[File:1平戸中平港獨及中華民國自由盟國旗.png|29px]][[赫南-平戶中平共和國]]|date_effective=2025年1月1日|head_of_state=[[督川]]|number_amendments=六次|signers=時任[[督川]][[柒古臺𪚥府]]|caption=公告之封面|date_presented=2024年9月17日|date_ratified=2025年10月1日|system=聯邦共和制<br>代議民主委員會制<br>限權元首制<br>直接民主制|branches=六權(行政、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chambers=<nowiki>一院制([[立法司 (平戶中平)])</nowiki>|executive=[[督川]]|courts=憲法大法庭|federalism=聯邦制|writer=立法司制憲大會|supersedes=[[平戶中平大會令]]}} | ||
[[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是[[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憲法,於2026年元旦正式於[[立法司 (平戶中平)|立法司]]通過,其主架構為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凌駕於總統權上。 | [[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是[[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憲法,於2026年元旦正式於[[立法司 (平戶中平)|立法司]]通過,其主架構為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凌駕於總統權上。其憲法在2025年1月1日[[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平戶中平自由聯邦第一共和國]]正式生效並取代'''[[平戶中平大會令]]''',現今為第六版憲法,代表[[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平戶中平]]走入第六共和。 | ||
== 歷史沿革 == | |||
=== 第一共和憲法 === | |||
2025年元旦,[[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通過,正式確立[[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為憲法法治國家,亦為平戶中平歷史上第二部成文憲法,其擺脫大會令時期之委員會督川制,使[[督川]]由人民直選,並具有明顯的防禦性民主與社會民主福利色彩,並於當日正式實施。 | |||
=== 第二共和憲法 === | |||
2025年3月與公投一同通過,著重在政府分權,並確立由行政、[[立法司 (平戶中平)|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三部共七權分立,重構憲章系統。 | |||
=== 第三共和憲法 === | |||
2025年公投通過,將具有國安背景之三部司降格為臨時架構。 | |||
=== 第四、五共和憲法 === | |||
因其內容偏頗,不曾發布 | |||
=== 第六共和憲法 === | |||
2025年10月1日公投通過 | |||
== 內文 == | == 內文 == | ||
=== 第零節,前言 === | |||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正式由:平戸中平港獨及中華民國自由盟改制,爲弭補貳版憲章ㄓ不足,保障人民ㄓ政權,防止治權氾濫,踰越,修訂本大憲章,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根本大法,今大局定矣,重修大法刻不容緩,旨喺保護國家主權,捍衛人民權利. |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正式由:平戸中平港獨及中華民國自由盟改制,爲弭補貳版憲章ㄓ不足,保障人民ㄓ政權,防止治權氾濫,踰越,修訂本大憲章,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根本大法,今大局定矣,重修大法刻不容緩,旨喺保護國家主權,捍衛人民權利. | ||
第壹節,治權 | ==== 第壹節,治權 ==== |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即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境外者,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延伸者(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航空,陸路,航海,太空載具,外交駐點,伺服器空間,國或民有資產,國土)亦ㄓ,政府有義務對其提供保障,維護國家尊嚴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即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境外者,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延伸者(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航空,陸路,航海,太空載具,外交駐點,伺服器空間,國或民有資產,國土)亦ㄓ,政府有義務對其提供保障,維護國家尊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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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流亡ㄓ定義爲國土淪陷或由立法司或國民聯署通過,通過後即爲流亡政府 | 15. 流亡ㄓ定義爲國土淪陷或由立法司或國民聯署通過,通過後即爲流亡政府 | ||
第貳節,政權 | ==== 第貳節,政權 ==== |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本爲國民,一切嘅權力亦嚟自國民,應受國家保護,保證人身自主權及人性尊嚴不受任何形式嘅侵犯.國家可以任何形式嘅方式保護我國國民,包括宣戰,諾任何聯署超過國民總數捌成可直接略過立法司ㄓ省理,進入憲法大法庭階段,如超過伍成立法司必須受理,唔可異議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本爲國民,一切嘅權力亦嚟自國民,應受國家保護,保證人身自主權及人性尊嚴不受任何形式嘅侵犯.國家可以任何形式嘅方式保護我國國民,包括宣戰,諾任何聯署超過國民總數捌成可直接略過立法司ㄓ省理,進入憲法大法庭階段,如超過伍成立法司必須受理,唔可異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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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公投制國家旨爲大憲章架構下去除立法司暨督川,任何行政皆由公投產生,亦可恢復 | 13-1.公投制國家旨爲大憲章架構下去除立法司暨督川,任何行政皆由公投產生,亦可恢復 | ||
第叁節,司法 | ==== 第叁節,司法 ==== | ||
1.司法前人人平等 | 1.司法前人人平等 | ||
| 第125行: | 第139行: | ||
6.不分政府,國民,政黨,社團,法人,任何ㄓ團體,應爲自身ㄓ一切行爲負責 | 6.不分政府,國民,政黨,社團,法人,任何ㄓ團體,應爲自身ㄓ一切行爲負責 | ||
第肆節,象徵 | ==== 第肆節,象徵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旗爲.青天白日中平紅白旗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旗爲.青天白日中平紅白旗 | ||
| 第171行: | 第184行: | ||
11-5.指天體爲掌扣下大拇指與唔名指,大拇指貼於唔名指上方,立起食指,中指,小拇指,手臂伸直手心朝下並以拾伍度角質向天空 | 11-5.指天體爲掌扣下大拇指與唔名指,大拇指貼於唔名指上方,立起食指,中指,小拇指,手臂伸直手心朝下並以拾伍度角質向天空 | ||
第伍節,國籍 | ==== 第伍節,國籍 ==== | ||
1.於國家法定國土範圍內出生者,享有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ㄓ國籍,以及國民ㄓ一切權利 | 1.於國家法定國土範圍內出生者,享有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ㄓ國籍,以及國民ㄓ一切權利 | ||
| 第179行: | 第191行: | ||
3.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可接受任何國家ㄓ人民辦理歸化ㄓ手續,但特定國家歸化ㄓ人民必須放棄原國籍,細部規定以法定ㄓ | 3.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可接受任何國家ㄓ人民辦理歸化ㄓ手續,但特定國家歸化ㄓ人民必須放棄原國籍,細部規定以法定ㄓ | ||
第陸節,行政區 | ==== 第陸節,行政區 ==== |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領土基本,由下論ㄓ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領土基本,由下論ㄓ | ||
| 第195行: | 第206行: | ||
6.入侵,侵占,攻擊,傷害或擊殺國民及領土視同宣戰 | 6.入侵,侵占,攻擊,傷害或擊殺國民及領土視同宣戰 | ||
第伍節,最終條目 | ==== 第伍節,最終條目 ==== | ||
1.本大憲章係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憲法,國家主權ㄓ根本,一切法律,政府,國民,他國入境者皆須遵守,本大憲章可依:立法司叁分ㄓ貳ㄓ席次通過,公告半年後,經人民複決後可對本大憲章作出修改,或依國民聯署玖成進入憲法大法庭審理 | 1.本大憲章係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憲法,國家主權ㄓ根本,一切法律,政府,國民,他國入境者皆須遵守,本大憲章可依:立法司叁分ㄓ貳ㄓ席次通過,公告半年後,經人民複決後可對本大憲章作出修改,或依國民聯署玖成進入憲法大法庭審理 | ||
| 第203行: | 第213行: | ||
4. 追述第2條,倘諾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滅亡\解體\結束政權ㄓ一切運作,談判\商討國家終結ㄓ期間,由共管政府,或由中華民國(宗主國)暫時接管,國家滅亡後,本大憲章亦廢止 | 4. 追述第2條,倘諾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滅亡\解體\結束政權ㄓ一切運作,談判\商討國家終結ㄓ期間,由共管政府,或由中華民國(宗主國)暫時接管,國家滅亡後,本大憲章亦廢止 | ||
憲章貳部條文 | === 憲章貳部條文 === | ||
==== 壹. 國家中央政府 ==== | |||
1. 官方文件一律由平戸中文或東中平文製出 | 1. 官方文件一律由平戸中文或東中平文製出 | ||
| 第217行: | 第226行: | ||
5. 政策諾發生衝突,由立法司解釋ㄓ | 5. 政策諾發生衝突,由立法司解釋ㄓ | ||
貳.地方自治 | ==== 貳.地方自治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自治邦未經憲法大法庭或其自治議會或其領導職權ㄓ允許,其國號、國家象徵、國土、體制等國家基本要素皆唔得變動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自治邦未經憲法大法庭或其自治議會或其領導職權ㄓ允許,其國號、國家象徵、國土、體制等國家基本要素皆唔得變動 | ||
| 第233行: | 第241行: | ||
7. 自治邦具有自治條例ㄓ建立或修訂權,未經立法司ㄓ同意,不得與立法司公告ㄓ法律相牴觸 | 7. 自治邦具有自治條例ㄓ建立或修訂權,未經立法司ㄓ同意,不得與立法司公告ㄓ法律相牴觸 | ||
叁.立法司絕對權 | ==== 叁.立法司絕對權 ==== | ||
1.立法司ㄓ行政等級與中央高峰府、督川相等,如相牴觸,以立法司爲準,如亦唔法解決,由憲法大法庭裁定ㄓ | 1.立法司ㄓ行政等級與中央高峰府、督川相等,如相牴觸,以立法司爲準,如亦唔法解決,由憲法大法庭裁定ㄓ | ||
| 第259行: | 第266行: | ||
13.立法司司長由立法議員選出 | 13.立法司司長由立法議員選出 | ||
肆.國會制時期行政準則 | ==== 肆.國會制時期行政準則 ==== | ||
1.國會制時期代表督川被彈劾或督川大選ㄓ最大得票者獲票未過半,立法司代爲督川行駛職權 | 1.國會制時期代表督川被彈劾或督川大選ㄓ最大得票者獲票未過半,立法司代爲督川行駛職權 | ||
| 第269行: | 第275行: | ||
4.其餘ㄓ事項照常辦ㄓ,如督川爲被廢除或暫停,立法司或公投有權隨時恢復並補辦大選 | 4.其餘ㄓ事項照常辦ㄓ,如督川爲被廢除或暫停,立法司或公投有權隨時恢復並補辦大選 | ||
伍.公投制時期行政準則 | ==== 伍.公投制時期行政準則 ==== | ||
公投制時期代表督川與立法司職務備受暫停或廢除,由立法司所負責ㄓ事項由經常性公投取代,公投制時期不須由議會制時期做爲過度 | 公投制時期代表督川與立法司職務備受暫停或廢除,由立法司所負責ㄓ事項由經常性公投取代,公投制時期不須由議會制時期做爲過度 | ||
2. 其餘ㄓ事項照常辦ㄓ,如督川、立法司爲被廢除或暫停,公投有權隨時恢復並補辦大選 | 2. 其餘ㄓ事項照常辦ㄓ,如督川、立法司爲被廢除或暫停,公投有權隨時恢復並補辦大選 | ||
陸.公民投票暨選舉 | ==== 陸.公民投票暨選舉 ==== | ||
1. 公投與選舉由行政司-內政局-國家選舉委員會負責 | 1. 公投與選舉由行政司-內政局-國家選舉委員會負責 | ||
| 第285行: | 第289行: | ||
4. 公民投票ㄓ事項唔得干預、傷害個人 | 4. 公民投票ㄓ事項唔得干預、傷害個人 | ||
柒.公民權 | ==== 柒.公民權 ==== |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具有公民權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具有公民權 | ||
| 第301行: | 第304行: | ||
7.公民有權行使未受司法限制ㄓ一切自由暨權利 | 7.公民有權行使未受司法限制ㄓ一切自由暨權利 | ||
捌.憲法大法庭 | ==== 捌.憲法大法庭 ==== | ||
1.憲法大法庭ㄓ職責爲維護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ㄓ執行,亦有解釋憲法ㄓ職務 | 1.憲法大法庭ㄓ職責爲維護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ㄓ執行,亦有解釋憲法ㄓ職務 | ||
| 第313行: | 第315行: | ||
5.憲法大法庭共陸位大法官,由民選產生,同立法司選舉,任期共貳年 | 5.憲法大法庭共陸位大法官,由民選產生,同立法司選舉,任期共貳年 | ||
玖.司法系統運行 | ==== 玖.司法系統運行 ==== | ||
1.全國ㄓ法院由法務局管轄ㄓ | 1.全國ㄓ法院由法務局管轄ㄓ | ||
| 第333行: | 第334行: | ||
9.罪刑分爲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 9.罪刑分爲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 ||
拾.社會福利暨保障與義務 | ==== 拾.社會福利暨保障與義務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公民可享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社會福利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公民可享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社會福利 | ||
| 第355行: | 第355行: | ||
10. 若公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其利益受損,國家應代爲賠償ㄓ | 10. 若公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其利益受損,國家應代爲賠償ㄓ | ||
拾壹.象徵 | ==== 拾壹.象徵 ==== | ||
第一部分:國徽,中平ㄓ眼 | 第一部分:國徽,中平ㄓ眼 | ||
| 第389行: | 第388行: | ||
陰(中平ㄓ眼):代表隱性ㄓ行政維護與現實守護,陰陽相成,日月同輝 | 陰(中平ㄓ眼):代表隱性ㄓ行政維護與現實守護,陰陽相成,日月同輝 | ||
拾貳.國家象徵 | ==== 拾貳.國家象徵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家象徵代表國家ㄓ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家象徵代表國家ㄓ | ||
| 第401行: | 第399行: | ||
5. 國家象徵者爲: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徽、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歌、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璽等亦ㄓ | 5. 國家象徵者爲: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徽、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歌、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璽等亦ㄓ | ||
拾叁.監察權與督察司 | ==== 拾叁.監察權與督察司 ==== | ||
1. 監察權ㄓ實行者爲督察司 | 1. 監察權ㄓ實行者爲督察司 | ||
| 第415行: | 第412行: | ||
6. 督察司須對憲法大法庭負責 | 6. 督察司須對憲法大法庭負責 | ||
拾肆.新建軍 | ==== 拾肆.新建軍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軍政分離,新建軍祇爲保護國家安全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軍政分離,新建軍祇爲保護國家安全 | ||
| 第431行: | 第427行: | ||
7. 新建軍司司長因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負責 | 7. 新建軍司司長因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負責 | ||
拾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ㄓ關係 | ==== 拾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ㄓ關係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實務上主權對等,但應尊重中華民國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實務上主權對等,但應尊重中華民國 | ||
| 第443行: | 第438行: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司法尚未完成時,可於大憲章框架下使用中華民國ㄓ法律代為行使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司法尚未完成時,可於大憲章框架下使用中華民國ㄓ法律代為行使 | ||
拾陸.主權 | ==== 拾陸.主權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具有完整嘅主權,係爲獨立嘅國家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具有完整嘅主權,係爲獨立嘅國家 | ||
| 第455行: | 第449行: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代受者代表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代受者代表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
中平514年1月1日 |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督川-柒古臺𪚥府-中平514年1月1日 | ||
[[分類: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分類: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
[[分類:憲法列表]] | [[分類:憲法列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