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聯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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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帝國政|憲法}}
{{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image=|image_width=|caption=|jurisdiction={{Flag|赫里聯合帝國}}|date_created=2023年5月|date_presented=2023年5月|date_ratified=2023年5月22日|date_effective=2023年5月22日|system=君主立憲制<br>議會民主制|branches=3個|chambers=[[聯合帝國帝國議會|帝國議會]]|executive=[[聯合帝國政務院|務院]]|courts=聯合法院|federalism=聯邦制|number_amendments=4次|date_last_amended=2026年2月11日|location_of_document=|commissioned=[[聯合帝國帝國議會|帝國議會]]|writer=[[聯合帝國帝國議會|帝國議會]]|signers=|media_type=|supersedes=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法|head_of_state=[[聯合帝國聯合皇帝|聯合皇帝]]}}'''聯合帝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是對《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通稱《聯合帝國憲章》)以及依該憲章第十九條設立的六份憲制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在[[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聯合帝國]]法律體系中等級現僅次於《[[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和《[[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


'''聯合帝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是對《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通稱《聯合帝國憲章》)以依該憲章第十九條設立的六份憲制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在[[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聯合帝國]]法律體系中等級現僅次於《[[第次隆恩埔條約]]》和《[[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
不同於多數家僅以單一一部法作為該國憲制性根本大法,聯合帝國採取以多個法案並列為制性法律之方式。聯合帝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的修正皆須經過同樣的立法程序:經法律規定之[[聯合帝國帝國議會|最高立法機構]]議員總數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同意者,或者由國民請願後以國民投票方式議決、經全國四分之三公民同意


不同於多數國家僅以單一一部憲法作為該國憲制性根本大法,聯合帝國採取以多個法案並列為制性律之方式。聯合帝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的修正皆須經過同樣的立法程序:經法律規定之[[聯合帝國帝國議會|最高立法機構]]議員總數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者,或者由國民請願後以國民投票方式議決、經全國四分之三公民同意。
{{聯合帝國政治|憲法}}


== 背景及歷程 ==
== 背景及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