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聯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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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帝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是對《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通稱《聯合帝國憲章》)以及依該憲章第十九條設立的六份憲制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在[[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聯合帝國]]法律體系中等級現僅次於《[[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和《[[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 | '''聯合帝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是對《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通稱《聯合帝國憲章》)以及依該憲章第十九條設立的六份憲制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在[[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聯合帝國]]法律體系中等級現僅次於《[[第二次隆恩埔條約]]》和《[[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 | ||
不同於多數國家僅 | 不同於多數國家僅以單一一部憲法作為該國憲制性根本大法,聯合帝國採取以多個法案並列為憲制性法律之方式。聯合帝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的修正皆須經過同樣的立法程序:經法律規定之[[聯合帝國帝國議會|最高立法機構]]議員總數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者,或者由國民請願後以國民投票方式議決、經全國四分之三公民同意。 | ||
== 背景及歷程 == | == 背景及歷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