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刑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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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條:蓄意毀損國幣者,處十年以上 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八條:蓄意毀損國幣者,處十年以上 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刑法第九條:菸酒產品不得向未成年者販售 | 刑法第九條:菸酒產品不得向未成年者販售,違反者處五年以上 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刑法第十條:吸毒與販毒者,處以死刑 | 刑法第十條:吸毒與販毒者,處以死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