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院長」: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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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憲法》,對司法院職權的敘述如下:
依據《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憲法》,對司法院職權的敘述如下:


第68條 司法院由司法院長以及若干部會組成之,同時為求司法公正性,擔任司法院職員不得攜帶黨籍,若擁有黨之人士成為職員,則自動停權該人士黨籍。
第68條 司法院由司法院正副院長以及大法官組成之,同時為求司法公正性,擔任司法院大法官者不得具備黨籍,若擁有黨之人士成為司法院大法官,則自就任日起自動停權該人士黨籍。


第69條 司法院職員任期一年。
第69條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一年,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後,得連續擔任之


第70條 為避免使人民之權利受侵害,司法院應要監督各機關及官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
第70條 為避免使人民之權利受侵害,司法院應要監督各機關及官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


第71條 司法院相關人士由總統提名,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得以就職之。
第71條 司法院大法官相關人士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審議表決通過後得以就職之。


第72條 司法院長當然兼任大法官之職務。
第72條 司法院正副院長、監察部部長為當然大法官,並另設兩人為專職大法官(非常設)司法院長當然兼任大法官之職務。


第73條 國民法院為開槓最高上訴機關。
第73條 司法院設監察部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最高法院為本國開槓最高上訴機關、憲法法院負責審理本國所有釋憲、憲法裁判案件


第74條 禁止私設法庭。
第74條 禁止私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