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委員會(阿利菲亞)」: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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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委員會'''(英文:Executive Committee)是[[阿利菲亞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構,由多名執政委員組成,每個執政委員兼任一個部門的部長,並共同承擔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之責
'''執政委員會'''(英文:Executive Committee)是[[阿利菲亞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構,由多名執政委員組成,每個執政委員兼任一個部門的部長,並共同承擔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之責
{{Infobox official post|post=執政委員會|body=阿利菲亞共和國|incumbentsince=2026年1月13日|style=委員、閣下、先生/女士|residence=國家宮|seat=埃芬加特中區|termlength=四年一任,可以連選連任,總任期不超過三屆|constituting_instrument=《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precursor=大統領|formation=2026年|salary=十萬亞元|insignia=[[File:國徽印去背.png|200px]]|member_of=阿利菲亞共和國政府|appointer=公民直接選舉(直接民主制)|nominator=[[國民議會 (阿利菲亞)|國民議會(間接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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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更迭==
==職位更迭==


===選出===
===選出===
在間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的選出,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二至六條,其中第二條明確記載:「執政委員之人選,由國民議會議員提名與投票後,再交由公民投票複決產生;選出的名額數,為中央政府的次級行政機關(部門)數量。」
在間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的選出,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二至六條,其中第二條明確記載:「執政委員之人選,'''由國民議會議員提名與投票後,再交由公民投票複決產生''';選出的名額數,為中央政府的次級行政機關(部門)數量。」
國民議會對執政委員的選舉表決,採取複記名不可讓渡投票制(英語:Multiple Non-Transferable Vote)」,每位選民有多張選票,且有多位候選人,投票將選出多位候選人當選,而投票者可以將選票投給任意一個候選人,每位候選人只能被同一位投票者投下一票,得票較多的前九位候選人當選(現今執政委員會的一級部門數為九個)。
'''國民議會對執政委員的選舉表決,採取複記名不可讓渡投票制'''(英語:Multiple Non-Transferable Vote)」,每位選民有多張選票,且有多位候選人,投票將選出多位候選人當選,而投票者可以將選票投給任意一個候選人,每位候選人只能被同一位投票者投下一票,得票較多的前九位候選人當選(現今執政委員會的一級部門數為九個)。
經國民議會投票當選之候選人,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每一候選人會被個別投票,投票者投下同意票或不同意票,而同意票須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正式當選執政委員。
'''國民議會投票當選之候選人,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每一候選人會被個別投票,投票者投下同意票或不同意票,而同意票須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正式當選執政委員。


在直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的選出,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八章第一節第二至十二條:「執政委員之人選,改由全體國民直接選舉產生;各候選人自行登記參選,表決採取複記名不可讓渡投票制(同本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四條)。」
在直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的選出,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八章第一節第二至十二條:「執政委員之人選,'''改由全體國民直接選舉產生''';各候選人自行登記參選,'''表決採取複記名不可讓渡投票制'''(同本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四條)。」


===解職===
===解職===
在間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可經由彈劾、不信任案解職,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執政委員會不信任案之提出,需要全體議員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共同連署提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不信任案通過後,執政委員會將在不信任案通過後的隔一日解職,國民議會隨即解散,並依據本憲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三條與第四章第一節第九條執行後續事宜;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則在表決結果確定後的一百八十日內,國民議會不得再度對該任執政委員會提出不信任案。」、「若有執政委員嚴重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義務,或行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國民議會可在有總席次十分之一以上的議員共同連署下,提出執政委員彈劾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通過,表決通過後將送交[[憲法法庭 (阿利菲亞)|憲法法庭]]審理;判決彈劾通過後,該名執政委員將在判決結果確定的隔一日解職,並依據本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九條執行後續事宜;若判決彈劾未通過,則在判決結果確定後的三百六十五日內,國民議會不得再度對該名執政委員提出彈劾案。」
在間接民主制時期,執政委員可'''經由彈劾、不信任案解職''',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執政委員會不信任案之提出,需要'''全體議員總數的十分之一以上共同連署提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不信任案通過後,執政委員會將在不信任案通過後的隔一日解職,國民議會隨即解散,並依據本憲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三條與第四章第一節第九條執行後續事宜;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則在表決結果確定後的一百八十日內,國民議會不得再度對該任執政委員會提出不信任案。」、「若有執政委員嚴重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義務,或行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國民議會可在有總席次十分之一以上的議員共同連署下,提出執政委員彈劾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通過,'''表決通過後將送交[[憲法法庭 (阿利菲亞)|憲法法庭]]審理''';判決彈劾通過後,該名執政委員將在判決結果確定的隔一日解職,並依據本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九條執行後續事宜;若判決彈劾未通過,則在判決結果確定後的三百六十五日內,國民議會不得再度對該名執政委員提出彈劾案。」
 
在直接民主制時期,'''彈劾執政委員之權交由[[憲法保護局 (阿利菲亞)|憲法保護局]]執行''',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八章第一節第九條與第六章第一節第二十二條,其中第六章第一節第二十二條明確記載:「若有執政委員嚴重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義務,或行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憲法保護局可在有'''中央監察委員總席次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監察委員共同連署下,提出執政委員彈劾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通過,表決通過後將送交憲法法庭審理;判決彈劾通過後,該名執政委員將在判決結果確定的隔一日解職,並依據本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九條執行後續事宜;若判決彈劾未通過,則在判決結果確定後的三百六十五日內,憲法保護局不得再度對該名執政委員提出彈劾案。」


在直接民主制時期,彈劾執政委員之權交由[[憲法保護局 (阿利菲亞)|憲法保護局]]執行,記載於《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八章第一節第九條與第六章第一節第二十二條,其中第六章第一節第二十二條明確記載:「若有執政委員嚴重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義務,或行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與憲政秩序,憲法保護局可在有中央監察委員總席次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央監察委員共同連署下,提出執政委員彈劾案;表決採取絕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通過,表決通過後將送交憲法法庭審理;判決彈劾通過後,該名執政委員將在判決結果確定的隔一日解職,並依據本憲法第四章第一節第九條執行後續事宜;若判決彈劾未通過,則在判決結果確定後的三百六十五日內,憲法保護局不得再度對該名執政委員提出彈劾案。」
不信任案交由全體國民藉由公民投票執行;表決採取相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不信任案交由全體國民藉由公民投票執行;表決採取相對多數決,同意票達到有效票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執政委員也可由人民罷免解職,程序依循《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罷免連署門檻為四百六十萬人。
執政委員也可由人民罷免解職,程序依循《阿利菲亞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罷免連署門檻為四百六十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