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灣 聯邦北晨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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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 ||
2 |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 |||
4.平灣聯邦共和國 | |||
於 2026年1月14日 (三) 21:42 的修訂
第一章 總綱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