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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灣 聯邦北晨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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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第一章 總綱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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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

於 2026年1月14日 (三) 21:42 的修訂

第一章 總綱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