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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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
== 政治 ==
{{main|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政府|格蘭迪亞眾議院|格蘭迪亞大法院}}格蘭迪亞是一個議會共和制國家,依據2025年3月《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格蘭迪亞共和政府為格蘭迪亞共和國的唯一中央政府。[[執政官(格蘭迪亞)|最尊貴的當選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為格蘭迪亞之國家元首並同時擔任眾議院的當然主席,名義上[[格蘭迪亞內閣|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行使行政權,惟實際上由總理擔任政府首腦,[[格蘭迪亞眾議院]]掌握立法權,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掌理司法權及憲法解釋權。
{{main|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政府|格蘭迪亞眾議院|格蘭迪亞大法院}}格蘭迪亞是一個議會共和制國家,依據2025年3月《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格蘭迪亞共和政府為格蘭迪亞共和國的唯一中央政府。[[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為格蘭迪亞之國家元首並同時擔任眾議院的當然主席,名義上[[格蘭迪亞內閣|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行使行政權,惟實際上由總理擔任政府首腦;[[格蘭迪亞眾議院]]掌握立法權;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掌理司法裁判權及憲法解釋權。


=== 國家元首 ===
=== 國家元首 ===
[[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為格蘭迪亞共和國及其屬地之最高領袖,對外代表格蘭迪亞共和國,同時兼以大不母帝國皇帝身分對不母列島實施統治權。其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全稱為'''最尊貴的當選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為格蘭迪亞及其屬地之最高領袖,對外代表格蘭迪亞共和國,同時兼以大不母帝國皇帝身分對不母列島實施統治權。其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根據《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之規定,執政官應由於全體衆議院議員中由衆議院議員集體推選一位為多數衆議院議員信任之衆議院議員擔任。同時,執政官也擔任衆議院的當然主席。
根據《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之規定,執政官應由於全體衆議院議員中由衆議院議員集體推選一位為多數衆議院議員信任之衆議院議員擔任。同時,執政官也擔任衆議院的當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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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 ===
=== 立法 ===
[[格蘭迪亞眾議院]]掌理立法權,採行一院制,簡稱'''議院'''、'''國會'''。由人民選出之議員所組成。眾議院議員依憲法之規訂得推選出執政官及總理。
[[格蘭迪亞眾議院|'''眾議院''']],正式名稱為'''衆議院''',掌理立法權,採行一院制,簡稱議院、國會。由人民選出之議員所組成。眾議院議員依憲法之規訂得推選出執政官及總理。


依據《共和四年議會條例》,現行規定下的眾議院議員的選舉分成全國不分區及海外領地居民及僑居海外國民選區,前者以政黨票比例選舉,後者則為複數選區,並依據其比例選出五席眾議院議員。
依據《共和四年議會條例》,現行規定下的眾議院議員的選舉分成全國不分區及海外領地居民及僑居海外國民選區,前者以政黨票比例選舉,後者則為複數選區,並依據其比例選出五席眾議院議員。


現有的5個議席是由2025年3月10日的選舉產生,'''共榮黨'''目前是在眾議院中擁有最多議席的政黨,與'''格蘭迪亞維新會'''(前民主政綱)組成聯合政府。
現有的5個議席是由2025年3月10日的選舉產生,共榮黨目前是在眾議院中擁有最多議席的政黨,與格蘭迪亞維新會(前民主政綱)組成聯合政府。


=== '''行政''' ===
=== '''行政''' ===
[[格蘭迪亞內閣|內閣會議]],又稱'''格蘭迪亞政府''',通常由眾議院最大黨領袖擔任[[格蘭迪亞內閣|總理]]領導,其下之內閣官員稱為內閣政務官,掌理外務、總務、防務、律政等部門。
[[格蘭迪亞內閣|'''內閣會議''']],又稱'''格蘭迪亞政府''',通常由眾議院最大黨領袖擔任[[格蘭迪亞內閣|內閣總理總長]]領導,其下之內閣官員稱為內閣政務官,掌理外務、總務、防務、律政等部門。


法理上,'''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掌理全國行政權;而事實上,內閣總理總長則實質上為內閣首長(政府首腦),各總長則為內閣政務官名單成員(閣員),並不定期召開'''內閣會議'''以議決國策。總理由[[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依據衆議院選舉結果任命,各總長等內閣成員則由總理提請[[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任命。
法理上,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掌理全國行政權;而事實上,內閣總理總長則實質上為內閣首長(政府首腦),各總長則為內閣政務官名單成員(閣員),並不定期召開內閣會議以議決國策。總理由[[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依據衆議院選舉結果任命,各總長等內閣成員則由總理提請[[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任命。


目前的格蘭迪亞政府是2025年3月17日就任的'''第四次沈雲深內閣'''。
目前的格蘭迪亞政府是2025年3月17日就任的第四次沈雲深內閣。


=== 司法 ===
=== 司法 ===
[[格蘭迪亞大法院|大法院]]及其下之各級法庭掌理格蘭迪亞全國之司法權,大法院由[[格蘭迪亞大法院|最高法庭]]及[[格蘭迪亞大法院|高等法庭]]等法庭所組成,'''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非常任法官、法官'''為格蘭迪亞各級法庭之裁判官。大法院亦負責解釋憲法及公務員之懲戒,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格蘭迪亞大法院|'''大法院''']],又稱'''司法機構,'''其掌理格蘭迪亞全國之司法權,由[[格蘭迪亞大法院|最高法庭]]及[[格蘭迪亞大法院|高等法庭]]等法庭所組成,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非常任法官、法官為格蘭迪亞各級法庭之裁判官。大法院亦負責解釋憲法及公務員之懲戒,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格蘭迪亞的所有大法官及法官均由'''執政官會同司法官委任免職委員會'''予以委任或免職。
格蘭迪亞的所有大法官及法官均由'''執政官會同司法官委任免職委員會'''予以委任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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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區劃 ==
== 行政區劃 ==
[[檔案:格蘭迪亞共和國行政區域圖 (4).png|置中|縮圖|800x800像素]]
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及《共和四年地方法令》所劃定的疆域、內政及總務部頒佈的領土疆界布告及外務及海外領地部頒布的領地布告,可區分格蘭迪亞行政區劃為二個層級。
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及《共和四年地方法令》所劃定的疆域、內政及總務部頒佈的領土疆界布告及外務及海外領地部頒布的領地布告,可區分格蘭迪亞行政區劃為二個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