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民國(2025)」: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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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囉統治時期(此條目待補充) === | === 哈囉統治時期(此條目待補充) === | ||
==== [[哈囉]]統治前期 ==== | ==== [[哈囉]]統治前期及中期 ==== | ||
詳見:[[大中華民國]]及[[中華蠑螈民國]] | |||
==== [[哈囉]]統治後期 ==== | ==== [[哈囉]]統治後期 ==== | ||
[[檔案:姓三名小,名叫三小.png|左|縮圖]] | [[檔案:姓三名小,名叫三小.png|左|縮圖|230x230像素]] | ||
[[檔案:哈囉截屏1.png|縮圖|198x198像素]] | |||
[[哈囉]]前總統以“[[大中華民國]]”之名,向[[聯合微國家組織|聯合微國家組織(FUMO)]]提出入群申請,因國名與現實重合及素質低下等原因,遭大會投票拒絕後對一部分展開拒絕受理護照及對他國領導人進行停權等行動。 | [[哈囉]]前總統以“[[大中華民國]]”之名,向[[聯合微國家組織|聯合微國家組織(FUMO)]]提出入群申請,因國名與現實重合及素質低下等原因,遭大會投票拒絕後對一部分展開拒絕受理護照及對他國領導人進行停權等行動。 | ||
而後又於“斯特蘭德聯邦共和國”伺服器內稱自己“姓三名小,名叫三小”名稱及其不雅。 | 而後又於“斯特蘭德聯邦共和國”伺服器內稱自己“姓三名小,名叫三小”名稱及其不雅。 | ||
後因在其微國家內施行暴政被推翻。 | |||
=== 德意志帝國殖民時期 === | |||
由於“[[大中華民國]]”被推翻,政局動蕩不安,臨時總統[[三正]]與[[德意志帝國]]簽訂殖民條款。于2025年11月18日宣布“中華民國長安政府<ref name=":0">[[大中華民國]]被推翻後被更名爲“中華民國”,與現實之“中華民國”無關</ref>”被德意志帝國合法殖民。 | |||
[[檔案:德意志帝國殖民宣告.png|縮圖]] | |||
隨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發布外交部公告,宣布與“中華民國長安政府<ref name=":0" />”斷交並不承認其主權。<blockquote>''蘇維埃外交部公告'' | |||
''我國宣布斷交且撤出對長安政府的所有投資因為該政府已經換人且死性不改如不換領導人我國不會進駐長安政府 我國正式斷交長安政府、不承認''<ref>https://discord.com/channels/1352920289172000808/1378140784431333376/1440365538718257202</ref></blockquote>德意志帝國殖民初期,由於國內動盪不安,武裝抗德事件頻發,德意志帝國方面因此頒布《匪徒刑罰令》。<blockquote>''《匪徒刑罰令》'' | |||
''第一條'' | |||
''凡以暴力或脅迫手段、結合多人,企圖達成任何目的者,均構成「匪徒罪」。依下列等級予以處罰: 一、首領及教唆者:處死刑。 二、參與策劃或擔任指揮者:處死刑。 三、附從、跟隨、或負責雜務者:處有期徒刑。'' | |||
''第二條'' | |||
''前條第三款所列之匪徒,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對官員或軍隊抗拒、作戰者。 二、放火焚燒或破壞建築物、火車、船舶、橋梁者。 三、放火焚燒山林、農田、竹木、穀麥、堆放之柴草或其他物品者。 四、破壞鐵道、信號、燈塔或浮標,使火車或船舶往來陷入危險者。 五、破壞郵政、電信、電話等設施,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其交通運作者。 六、殺傷他人或強姦婦女者。 七、擄人、劫財者。'' | |||
後 | ''第三條'' | ||
''第二條所列犯罪,即使未遂,仍依本刑處罰。'' | |||
''第四條'' | |||
''凡供給匪徒武器、彈藥、船舶、金錢或其他物資,或提供集會場所,或以任何形式予以協助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
''第五條'' | |||
''凡藏匿、庇護匪徒,或意圖幫助匪徒規避罪責者,處有期徒刑或重懲役。'' | |||
''第六條'' | |||
''犯本令之罪者若主動向政府自首,得視情況減刑或免除其刑。 免刑者應接受五年以下的監督。'' | |||
''第七條'' | |||
''本令所規定之應罰行為,即使發生於本令施行前,仍依本令處理。'' | |||
''附則'' | |||
''本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f>https://discord.com/channels/1432664936810545215/1432737955587559485/1440363705891033280</ref></blockquote>該刑罰令頒布後,遭到“中華民國長安政府<ref name=":0" />”內國共兩黨及人民的奮力反抗。 | |||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對[[德意志帝國]]進行有關“中華民國長安政府<ref name=":0" />”一事發起最後通牒。<blockquote>向德意志帝國的最後通牒 | |||
德意志帝國需於今日下午四時正前完成以下條件: | |||
1. 將長安政府伺服器所有權交給 Space 鯊或者给蘇聯,重立中華民國,停止一切事務並盡可能回歸原樣,但鑒於哈囉現在可能無力經營國經,應直至有能力(無跨國兼職者)來經營再重新運作或是哈囉有能力妥善運作國家並直到整個國家完全穩定後再進一步的轉移。 | |||
2. 德意志帝國撤出中原。 | |||
3. 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新中華民國內政 | |||
德意志帝國需於今日下午四時正前完成以下條件,否則我國及三個加盟國將向德意志帝國及長安政府宣戰. | |||
復興元年11月19日上午6時22分<ref>https://discord.com/channels/1352920289172000808/1378140784431333376/1440467232294436864</ref></blockquote>12分鐘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對[[德意志帝國]]及“中華民國長安政府<ref name=":0" />”宣戰,後因多方壓力下,[[德意志帝國]]發布 《中華民國獨立條例》。宣布中華民國獨立,並成立南京國民政府(臨時政府)。<blockquote>德國殖民署最後通知 | |||
《中華民國獨立條例》 | |||
依停戰協議及各方共識,即日起施行。 | |||
一、自治原則 | |||
1. 中華民國(以下稱「本國」)自本條例施行起,恢復主權地位。 | |||
2. 本國行政運作由本地政府獨立負責,但伺服器所有權仍依協議歸屬德意志帝國所有。 | |||
3. 德意志帝國不得干涉本國日常內政,但於本國出現重大危機、國防威脅或違反協議之情形時,得依法重新介入以維護秩序。 | |||
二、政府架構 | |||
1. 設立新政府,負責重建行政體系、維持秩序及推動伺服器復原。 | |||
2. 臨時政府最高職位為 「臨時大總統」。 | |||
3. 由各方協議指定 三正 擔任第一任大總統,任期自條例施行日起生效。 | |||
4. 大總統得任命行政團隊、負責政策推動及外交事宜。 | |||
三、主權與介入條款 | |||
1. 本國伺服器之所有權由德意志帝國持有,但日常管理權交由本地政府行使。 | |||
2. 若本國出現以下情況,德意志帝國可依條例啟動介入之權力: | |||
• 伺服器面臨解散、被惡意破壞或再次爆發大規模衝突 | |||
• 政府內部遭受奪權 | |||
• 危及全部成員或違反停戰協議 | |||
3. 緊急介入權限於危機解除後即刻終止,本國自治不受永久影響。 | |||
四、外交定位 | |||
1. 本國得以自主身分對外交流,但不得向他國發動攻擊、挑釁或介入他國內政。 | |||
2. 與德意志帝國維持關係,不得視為敵對或競爭立場。 | |||
3. 如需建立同盟或大型協議,應通知德國政府,但不需德國政府核准。 | |||
五、秩序與安全 | |||
1. 原先衝突雙方不得以此條例為名報復或追究責任。 | |||
2. 所有成員行為需符合伺服器規範,不得利用自治為名破壞秩序。 | |||
3. 若新政府未能維持基本管理能力,各方得再啟動協商。 | |||
六、附則 | |||
1. 本條例自公告即日起生效。 | |||
2. 本條例可依未來需要提出修訂,但須新政府與德國雙方確認後生效。<ref>https://discord.com/channels/1432664936810545215/1432737955587559485/1440483856489779293</ref></blockquote>2025年11月19日,[[德意志帝國]]方面與[[威爾蘭王國]]簽訂《竹風條約》<ref>[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vT8lJ_2q-rCLgf8hvLwQfpBj9e3OzTLqKPqx0q2QeHk/edit?tab=t.0 《竹風條約》 - Google 文档]</ref>,宣布南京政府將併入[[威爾蘭王國]],成為自治區,並改名為利發亞特自治區,[[威爾蘭王國|威爾蘭]]方將協助重建政治體系,促進社會安定,並確保法治與人權保障。 | |||
德意志帝國殖民時期徹底結束。 | |||
=== | === 威爾蘭王國託管時期 === | ||
<references /> | <reference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