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大法院」: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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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英文:The Judiciary)''',又稱'''司法機構''',由'''最高法庭'''及'''高等法庭'''等法庭組成,是格蘭迪亞的最高司法機關,成立於2021年9月22日,其首長為首席大法官。執政官會同獨立機構'''司法官委任免職委員會'''掌理全國的司法官推薦委任事項。 | '''大法院(英文:The Judiciary)''',又稱'''司法機構''',由'''最高法庭'''及'''高等法庭'''等法庭組成,是格蘭迪亞的最高司法機關,成立於2021年9月22日,其首長為首席大法官。[[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會同獨立機構'''司法官委任免職委員會'''掌理全國的司法官推薦委任事項。 | ||
依據《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及《共和四年大法院條例》,大法院對格蘭迪亞及其領地與屬土全境有司法管轄權;然而,依據《花社條約》,在不涉及憲法問題時的案件能再上訴至'''邦聯司法委員會。''' | 依據《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及《共和四年大法院條例》,大法院對[[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及其領地與屬土]]全境有司法管轄權;然而,依據《花社條約》,在不涉及憲法問題時的案件能再上訴至'''邦聯司法委員會。''' | ||
== 司法制度 == | == 司法制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