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解放陣線」: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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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解放陣線被下列國家認定為恐怖組織: | 李氏解放陣線被下列國家認定為恐怖組織: | ||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威爾蘭王國]]、[[納爾斯王國]]、[[薩爾多利亞共和國]]、[[伏特加社會主義聯邦]]、[[都格蘭共和國]]、[[愛爾達王國]]、[[雷布尼亞共和國]]、[[培根民主共和國]]、[[漢普頓民主共和國]]、[[俄羅斯帝國]]、[[和曦民國]]、[[坤曼聯合王國]]。 | [[卡特蘭民主共和國]]、[[威爾蘭王國]]、[[納爾斯王國]]、[[薩爾多利亞共和國]]、[[伏特加社會主義聯邦]]、[[都格蘭共和國]]、[[愛爾達王國]]、[[雷布尼亞共和國]]、[[培根民主共和國]]、[[漢普頓民主共和國]]、[[俄羅斯帝國]]、[[和曦民國]]、[[坤曼聯合王國]]、[[斯維特拉克社會主義共和國]]。 | ||
[[聯合微國家組織|FUMO]]和[[華人微國家合作平台|CMCP]]也普遍把李氏解放陣線列為恐怖組織。 | [[聯合微國家組織|FUMO]]和[[華人微國家合作平台|CMCP]]也普遍把李氏解放陣線列為恐怖組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