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極聯邦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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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納陽王朝]]''' | '''11.[[納陽王朝]]''' | ||
== '''迷聯國之憲法''' == | |||
=== 《迷意志聯邦合眾國憲法》 === | |||
==== Chapter 1 總則 ==== | |||
1|迷意志聯邦合眾國為主權獨立國家 | |||
以下則簡稱為「迷聯國」 | |||
目前採行半民主制 全民通過公投 | |||
直接行使最高權力 制定法律與政策。 | |||
2|本國致力於國際和平與合作 | |||
參與全球永續發展與人權保障 | |||
重大國際事務由全民公投決定。 | |||
==== Chapter 2 全民的權利與義務 ==== | |||
3|本國以保障人權、法治、平等、 | |||
科技、民主及永續發展為核心原則 | |||
任何法律或決策不得違反本憲法。 | |||
4|全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 | |||
結社、信仰、隱私及資訊自由 | |||
等基本權利 這些權利受憲法保護。 | |||
5|迷聯國全民享有以下權利: | |||
'''I 直接參與投票及提案。''' | |||
'''II 選舉及被選舉為公職人員。''' | |||
'''III 獲得醫療、社會福利''' | |||
'''及基本生活保障。''' | |||
'''(我國目前還在想教育方面''' | |||
'''要以什麼方式傳授給全民知識)''' | |||
'''IIIV 監督政府運作、''' | |||
'''查詢公共資訊及舉報違法行為。''' | |||
'''V 遵守國民基本法''' | |||
6|全民有義務遵守基本法、我國憲法 | |||
尊重他人權利 積極參與公投 | |||
7|任何公民不得因性別、種族、 | |||
宗教、性取向、財富或其他身份 | |||
受到歧視 違者將受基本法制裁。 | |||
==== Chapter 3 政治體制 ==== | |||
===== Section 1 公投 ===== | |||
8|公投由我國全民組成 | |||
為國家全民最高權力機構 | |||
通過數位公投直接行使 | |||
立法與決策權。 | |||
9|公投職責包括: | |||
'''I 制定、修改或廢除法律。''' | |||
'''II 批准國家重大政策。''' | |||
'''III 監督行政與司法部門''' | |||
'''罷免不適任公職人員。''' | |||
'''IIIV 決定外交、國防及國際條約。''' | |||
10|全民可通過提案區提交提案 | |||
經政府決定後進入公投 | |||
如同意超過不同意票則提案通過。 | |||
===== Section 2 行政機關 ===== | |||
11|星氏國會由政府官員、總統、 | |||
和曦民國總統及紅石聯邦總統組成 | |||
主要作用: | |||
當公投結果的同意不同意平票時 | |||
則一律帶到星氏國會上討論。 | |||
12|星氏國會為目前我國 | |||
「非必要第二階段」的公投機關 | |||
必需先第一階段平票時才可運行。 | |||
===== Section 3 司法機關 ===== | |||
13|司法機關獨立於 | |||
行政機關與公投 獨立審判案件 | |||
不受公投或行政干預 | |||
確保公平與法治。 | |||
14|審判室為最高司法機關 | |||
負責審判違法犯人。 | |||
15|普通法官由全民提名 | |||
並經公投選舉 任期8個月 可擇連任 | |||
可參與輕微案件的陪審團。 | |||
==== Chapter 4 公民投票與民主 ==== | |||
16|公投為直接民主核心 | |||
適用於以下事項: | |||
'''I 法律的制定、修改或廢除。''' | |||
'''II 基礎建設及重大政策。''' | |||
'''III 公職人員(如執行委員、法官)的''' | |||
'''選舉與罷免。''' | |||
'''IIIV 憲法修改及國際條約批准。''' | |||
17|全民公投分為三類: | |||
'''I 常規公投:''' | |||
'''由全民提案 經政府核准後''' | |||
'''進一步執行的公投。''' | |||
'''II 緊急公投:''' | |||
'''涉及突發事件''' | |||
'''可由全體民眾發起。''' | |||
'''III 修憲公投:''' | |||
'''修改憲法或是基本法''' | |||
'''需公投獲同意多於不同意數通過。''' | |||
18|星氏國會獨立監督公投與選舉 | |||
確保投票公正 公開結果供全民驗證。 | |||
19|公投透過全民投票進行 | |||
國家憲法保障這些權利 | |||
確保我國任何人都能參與公投。 | |||
==== Chapter 5 經濟與社會事務 ==== | |||
20|國家保障公民基本福利 | |||
包括全民醫療及社會保障等 | |||
而具體政策由公投決定。 | |||
21|國家設立桃園科技研究所 | |||
專門研究科技發展 | |||
公民可監督發展情況。 | |||
==== Chapter 6 對外事務 ==== | |||
22|外交與國防事務由公投決定 | |||
星氏國會及外交部負責執行。 | |||
23|國際條約、維和行動或國際援助 | |||
需公投同意多於不同意批准 | |||
履約報告公開透明。 | |||
24|本國保障公民國際旅行、貿易 | |||
及文化交流自由 簽證與貿易政策 | |||
由公投決定。 | |||
==== Chapter 7 獨立監督機關 ==== | |||
25|獨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運作 | |||
監督政府並保障公民權利。 | |||
==== Chapter 8 附則 ==== | |||
26|本憲法由總統親自制定 | |||
由全民公投負責發佈憲法 | |||
修改需經全民公投通過 | |||
第二階段國會公投需 | |||
同意多於不同意則通過。 | |||
27|本憲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 |||
實施細則由公投制定 | |||
高等法院監督合憲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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