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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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一個布丁原則,保衛真布丁、反對假布丁之有功者。 | |捍衛一個布丁原則,保衛真布丁、反對假布丁之有功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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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或閒置的勳章與榮典 == | |||
'''光復勳章 Order of Restoration (ORT)''',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但由於其與和協勳章之授予對象基本重疊,故自設立該勳章以來便是閒置勳章,從未頒授過。2024年11月,[[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宣布永久停止頒授該勳章,故該勳章成為閒置勳章,並在事實上被廢止。12月,[[格蘭迪亞眾議院]]通過了《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的修正案,對於關於該勳章的條文進行了修正,該勳章在制度上被正式的廢止。 | |||
'''布丁米亞勳章 Order of Portinmia (OPM)''',頒授予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惟第三共和已經隨第四共和政治改革成功結束,故事實上並不會再對新對象頒授,執政官也並未對其他對象追贈,成為閒置勳章。 | |||
'''開國元勳 National founders (NFD)''',頒給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勳勞者,惟大大大開國至今已逾八年,故事實上並不會再對新對象頒授,執政官也並未對其他對象追贈,成為閒置之榮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