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郲人皇」: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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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職能 ==
== 憲政職能 ==
依照'''[[《大郲律-欽定國憲》]]'''規定,大郲人皇作為國家元首,近乎擁有無上的權力。帝國憲法更在前言中明示'''「人皇作為保障中華國民與國家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其最高命令不受此法限制,人皇與最高命令均凌駕於憲法。」''',亦即人皇凌駕於帝國憲法之上。<blockquote>第 四 章 人皇
依照'''[[《大郲律-欽定國憲》]]'''規定,大郲人皇作為國家元首,近乎擁有無上的權力。帝國憲法更在前言中明示'''「人皇作為保障中華國民與國家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其最高命令不受此法限制,人皇與最高命令均凌駕於憲法。」''',亦即人皇凌駕於帝國憲法之上。<blockquote>第三章 人皇




第24條
第十五條
御前會議由人皇主持召開,其職權如左:
壹、對人皇行駛君權提供意見。
貳、戒嚴時期職權由人皇定之。
參、成員在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 25 條
(一)、人皇為國家元首與三軍統帥,具有最高行政權力。
壹、人皇為國家元首與三軍統帥,具有最高行政權力。
貳、人皇擁有對國家的最高行政權,人皇代表國家一切主權。
參、人皇之繼承由人皇本人指定,若無指定則由人皇之血親第一序位者繼承。
肆、人皇退位若依舊保有公民身份或未卒,以太上皇頭銜為之。
伍、領土範圍未經人皇准許不可變更。
陸、人皇若為男性稱皇帝。
柒、人皇若為女性稱女皇。
捌、朕、余一人、予一人等自稱僅能由人皇使用。


第 26 條
(二)、人皇擁有對國家的最高權力,人皇代表國家一切主權。
人皇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第 27 條
(三)、人皇之繼承由人皇本人指定,若無指定則由人皇之血親第一序位者繼承。
人皇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最高行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28 條
(四)、人皇退位若依舊保有公民身份或未卒,以太上皇頭銜為之。
人皇於緊急情況或中書省向人皇申請時可宣布戒嚴,戒嚴時政府凍結,所有決策權利移交御前會議。


第 29 條
(五)、領土範圍未經人皇准許不可變更。
人皇對於三權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三權首長及各部部長會商解決之。
 
(六)、人皇若為男性稱皇帝。
 
(七)、人皇若為女性稱女皇。
 
(八)、朕、余一人、予一人等自稱僅能由人皇使用。
 
第十六條
 
人皇自稱曰朕,臣民稱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詔,以言傳命曰口諭;車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輿。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印曰璽,所至曰幸,所進曰御;其命令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戒書。
 
第十七條
 
人皇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最高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30 條
人皇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人皇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 31 條
人皇依法授與、削減榮典。
人皇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十八條
 
朝廷依行政權、司法與監察權、軍權,分設尚書臺、都察院與樞密院,並分別以丞相、都御史、太尉為三權首長。
 
朝廷各級機關皆對人皇負責。
 
第十九條
 
人皇依其政務需要授予官員開府之權,開府諸屬官亦受都察院監察。
 
第二十條
 
人皇對於三公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三權首長及各部會首長會商解決之。


第 32 條
人皇依法授與榮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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