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郲人皇」: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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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職能 == | == 憲政職能 == | ||
依照'''[[《大郲律-欽定國憲》]]'''規定,大郲人皇作為國家元首,近乎擁有無上的權力。帝國憲法更在前言中明示'''「人皇作為保障中華國民與國家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其最高命令不受此法限制,人皇與最高命令均凌駕於憲法。」''',亦即人皇凌駕於帝國憲法之上。<blockquote>第 | 依照'''[[《大郲律-欽定國憲》]]'''規定,大郲人皇作為國家元首,近乎擁有無上的權力。帝國憲法更在前言中明示'''「人皇作為保障中華國民與國家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其最高命令不受此法限制,人皇與最高命令均凌駕於憲法。」''',亦即人皇凌駕於帝國憲法之上。<blockquote>第三章 人皇 | ||
第十五條 | |||
(一)、人皇為國家元首與三軍統帥,具有最高行政權力。 | |||
(二)、人皇擁有對國家的最高權力,人皇代表國家一切主權。 | |||
(三)、人皇之繼承由人皇本人指定,若無指定則由人皇之血親第一序位者繼承。 | |||
(四)、人皇退位若依舊保有公民身份或未卒,以太上皇頭銜為之。 | |||
第 | (五)、領土範圍未經人皇准許不可變更。 | ||
人皇 | |||
(六)、人皇若為男性稱皇帝。 | |||
(七)、人皇若為女性稱女皇。 | |||
(八)、朕、余一人、予一人等自稱僅能由人皇使用。 | |||
第十六條 | |||
人皇自稱曰朕,臣民稱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詔,以言傳命曰口諭;車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輿。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印曰璽,所至曰幸,所進曰御;其命令一曰策書,二曰制書,三曰詔書,四曰戒書。 | |||
第十七條 | |||
人皇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最高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 |||
人皇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人皇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
第 | 人皇依法授與、削減榮典。 | ||
人皇依 | |||
第十八條 | |||
朝廷依行政權、司法與監察權、軍權,分設尚書臺、都察院與樞密院,並分別以丞相、都御史、太尉為三權首長。 | |||
朝廷各級機關皆對人皇負責。 | |||
第十九條 | |||
人皇依其政務需要授予官員開府之權,開府諸屬官亦受都察院監察。 | |||
第二十條 | |||
人皇對於三公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三權首長及各部會首長會商解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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