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聯國聯合法院」: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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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行: | 第54行: | ||
== 職權 == | == 職權 == | ||
根據當前的《司憲法案》,掌理下列範圍產生案件之裁決及解釋: | 根據當前的《司憲法案》,聯合法院掌理下列範圍產生案件之裁決及解釋: | ||
# 有關君聯國憲章、憲制性文件、法律、命令而產生之案件。 | # 有關君聯國憲章、憲制性文件、法律、命令而產生之案件。 | ||
| 第62行: | 第62行: | ||
# 其他法律賦予聯合法院裁決及解釋權力之案件。 | # 其他法律賦予聯合法院裁決及解釋權力之案件。 | ||
另根據《聯合法院組織法》,聯合法院最高法庭掌理解釋[[君聯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憲章及憲制性文件]] | 另根據《聯合法院組織法》,聯合法院最高法庭掌理解釋[[君聯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憲章及憲制性文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統一法律見解等事務,而聯合法院選舉法庭則依《帝國議會議員選舉法》,負責辦理[[君聯國帝國議會|帝國議會]]議員選舉及判定選舉結果。 | ||
== 沿革 == | == 沿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