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宥聯邦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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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宥聯邦共和國的四權最高機關為國民大會,根據《家宥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四權實際行使的四院是由國民大會所授權使用的。根據《家宥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增修條文》,家宥聯邦理事會是家宥最高權力機關,其設家宥聯邦理事會中央執行委員會為家宥聯邦理事會內部最高決策機關。 | 家宥聯邦共和國的四權最高機關為國民大會,根據《家宥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四權實際行使的四院是由國民大會所授權使用的。根據《家宥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增修條文》,家宥聯邦理事會是家宥最高權力機關,其設家宥聯邦理事會中央執行委員會為家宥聯邦理事會內部最高決策機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