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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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
== 司法 ==
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的司法權由聯合帝國法院系統行使,並採行相對獨立的司法制度。各級法院依據帝國法律審理案件,當事人得依相關程序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最終由帝國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機關。
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的司法權由聯合帝國法院系統行使,並採行相對獨立的司法制度。各級法院依據帝國法律審理案件,當事人得依相關程序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最終由'''帝國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機關。


聯合帝國法官由皇帝任命,並經司法部門確認後正式就職。法官負責審理民事、刑事及行政等案件,並依法作出判決。
聯合帝國法官由[[神聖的諾德蘭與菲爾德蘭人之統治者|皇帝]]任命,並經司法部門確認後正式就職。法官負責審理民事、刑事及行政等案件,並依法作出判決。


根據帝國憲法,人民享有依法受審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憲法同時規定司法機關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非法干預,但其運作仍須遵循憲法及帝國法律所建立之制度框架。
根據'''帝國憲法''',人民享有依法受審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憲法同時規定司法機關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非法干預,但其運作仍須遵循憲法及帝國法律所建立之制度框架。


== 參見 ==
== 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