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江斯坦萬國宮」: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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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赫里聯合帝國}}  
|{{flagicon|赫里聯合帝國}}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大赫卡忒、里格利亞及威爾蘭君聯國]]
|[[李哲惟]]
|[[李哲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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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icon|赫里聯合帝國}}{{flagicon|赫里聯合帝國|helcart}} [[赫卡忒國]]
| rowspan="2" |{{flagicon|赫里聯合帝國}} [[赫卡忒、里格利亞及威爾蘭君聯國]]
|[[羅晏駿]]
|[[羅晏駿]]
|大使
| rowspan="2" |依華江斯坦外交及國際事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若兩國或兩國以上進行合併而至少有兩國皆為我國邦交國時,允許該國派遣兩名使節。原赫卡忒帝國與里格利亞帝國皆為華江斯坦邦交國,因此在赫里兩國合併為聯合帝國後,聯合帝國派出一名大使、一名公使駐華(通常分別為赫卡忒籍與里格利亞籍),稱赫卡忒-里格利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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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均]]
|公使
|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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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icon|赫里聯合帝國}}{{flagicon|赫里聯合帝國|wriglia}} [[里格利亞帝國]]
|[[李哲惟]]
|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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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臺朗}}  
|{{flag|臺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