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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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依據憲法設立有限防衛性武裝力量,以維護國土安全與社會秩序。其國防體系以“防禦為主”為基本原則。 | |||
國家不維持大規模常備軍制度,在常態情況下不設完整常備武裝部隊,而以必要的防衛與應急機制維持基本安全能力。 | |||
大諾德蘭及菲爾德蘭聯合帝國在法律上享有宣戰與締結和約之權,但凡涉及帝國安全、聯合軍事行動或共同防衛事務,須事先與皇室協商並取得同意,以確保帝國整體戰略一致性。 | |||
憲法規定,公民負有一定程度之國防義務,在帝國有需要時可配合徵召或參與協同防務行動。 | |||
國防政策總體遵循“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之原則,以自衛為核心導向,強調防禦性與秩序維護功能。 | |||
== 註釋 == | == 註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