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江斯坦君憲國國家總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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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法的修正程序 ===
=== 總法的修正程序 ===
<blockquote>第 三十八 條:
<blockquote>第 三十八 條:總法之解釋,由最高統治者為之。  
總法之解釋,由最高統治者為之。  


第 三十九 條:
第 三十九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