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灣 聯邦北晨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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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權 ===
=== 立法權 ===
由平灣聯邦立法院行使
•33.由平灣聯邦立法院行使


由各選區選舉產生立院議員
•34.由各選區選舉產生立院議員


聯邦立法院下轄五職權:立法權、同義權、監督權、憲政職責、調查權
•35.聯邦立法院下轄五職權:立法權、同義權、監督權、憲政職責、調查權


審理聯邦國務院之草案
•36.審理聯邦國務院之草案


=== 司法權 ===
=== 司法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