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維那坦條約」:修訂間差異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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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維那坦條約》'''(英語:Treaty of Svinatan)是一項由[[威爾蘭王國]]與[[北歐民主聯邦共和國]]簽署的條約。該條約確立[[北歐民主聯邦共和國]]併入[[威爾蘭王國]]並成為其邦國,並更名為[[斯堪維斯坦公國]]。條約同時規範斯堪維斯坦公國之自治權、外交權限及未來獨立權等事項。 | '''《斯維那坦條約》'''(英語:Treaty of Svinatan)是一項由[[威爾蘭王國]]與[[北歐民主聯邦共和國]]簽署的條約。該條約確立[[北歐民主聯邦共和國]]併入[[威爾蘭王國]]並成為其邦國,並更名為[[斯堪維斯坦公國]]。條約同時規範斯堪維斯坦公國之自治權、外交權限及未來獨立權等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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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內容 == | |||
<blockquote>第一條:邦國地位 | |||
北歐國將正式併入威爾蘭,成為威爾蘭王國之邦國,並更名為「斯堪維斯坦公國」。 | |||
第二條:自治權限 | |||
北歐國享有自治權,涵蓋外交、內政等事務,但若北歐國行為不當,威爾蘭有權介入以維護秩序與安全。 | |||
第三條:外交與國際事務 | |||
北歐國可與他國建立公使級、代辦處關係,原大使級關係之國家降為公使級關係。北歐國不得單獨與外國締結條約或宣戰,於國際組織中僅能以觀察國身分參與事務。 | |||
第四條:法律與人民 | |||
北歐國公民享有威爾蘭公民權利與義務。北歐國能保留部分憲法法規,但不得與威爾蘭憲法相抵觸。 | |||
第五條:體制事務 | |||
自條約簽署之日起,北歐國政府及行政機構將逐步過渡至新體制,具體安排由雙方協商確定。 | |||
第六條:獨立權 | |||
北歐國隨時保有隨時獨立於威爾蘭之權利。 | |||
如北歐國決定行使獨立權,需提前三週(21日)正式通知威爾蘭,方得實行。 | |||
第七條:生效時間 | |||
本條約自雙方簽署並同意後立即生效。 | |||
於 2026年4月1日 (三) 00:12 的修訂
| 斯維那坦條約 Treaty of Svinata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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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態 | 實行中 |
| 簽署日 | 2026年03月20日 |
| 生效日 | 2026年03月20日 |
| 簽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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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締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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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維那坦條約》(英語:Treaty of Svinatan)是一項由威爾蘭王國與北歐民主聯邦共和國簽署的條約。該條約確立北歐民主聯邦共和國併入威爾蘭王國並成為其邦國,並更名為斯堪維斯坦公國。條約同時規範斯堪維斯坦公國之自治權、外交權限及未來獨立權等事項。
背景
2025年6月,北歐民主聯邦共和國建立並開始運作。然而於2025年7月北歐民主聯邦共和國總統輔音成為威爾蘭王國外務司司長,並將北歐民主聯邦共和國暫停運作。
條約內容
第一條:邦國地位
北歐國將正式併入威爾蘭,成為威爾蘭王國之邦國,並更名為「斯堪維斯坦公國」。
第二條:自治權限
北歐國享有自治權,涵蓋外交、內政等事務,但若北歐國行為不當,威爾蘭有權介入以維護秩序與安全。
第三條:外交與國際事務
北歐國可與他國建立公使級、代辦處關係,原大使級關係之國家降為公使級關係。北歐國不得單獨與外國締結條約或宣戰,於國際組織中僅能以觀察國身分參與事務。
第四條:法律與人民
北歐國公民享有威爾蘭公民權利與義務。北歐國能保留部分憲法法規,但不得與威爾蘭憲法相抵觸。
第五條:體制事務
自條約簽署之日起,北歐國政府及行政機構將逐步過渡至新體制,具體安排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條:獨立權
北歐國隨時保有隨時獨立於威爾蘭之權利。 如北歐國決定行使獨立權,需提前三週(21日)正式通知威爾蘭,方得實行。
第七條:生效時間
本條約自雙方簽署並同意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