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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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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內容:
== 憲法內容 ==
序言
我們,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之人民,為建立一個自由、正義、團結與秩序並重之國家,確保民主制度之穩定運作,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繁榮與國家長治久安,特制定本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律之依據。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為聯邦制民主共和國。
 
第2條
國家主權屬於全體人民。
 
第3條
國家採半總統制與三權分立制度。
 
第4條
國家以自由、正義、秩序與法治為基本原則。
 
第5條
國家為聯邦制,由各州與首都直轄市組成。
 
第6條
首都為卡維亞市。
 
第7條
國旗為藍天白地,中間一隻黃色天堂鳥
國歌為愛尼沃蘭之歌
國徽為黑框藍底盾牌,中間一隻黃色天堂鳥
 
第8條
國家語言為華語與愛尼沃蘭語,官方文字為繁體中文與愛尼沃蘭字母。
 
===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第9條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0條
人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與結社之自由。
 
第11條
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12條
人民享有人身自由,依法不得限制。
 
第13條
人民享有居住與遷徙自由。
 
第14條
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第15條
人民享有受教育權。
 
第16條
人民享有財產權。
 
第17條
人民權利依法律不得限制。
 
第18條
人民有遵守法律之義務。
 
第19條
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第20條
人民有維護國家與社會秩序之義務。
 
=== 第三章 總統 ===
第21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
 
第22條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23條
總統任期五年,得連任一次。
 
第24條
總統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導外交與國防
二、任命總理與政府官員
三、公布法律
四、行使法律否決權
 
第25條
總統得提名總理。
 
第26條
總統得解散國民議會。
 
第27條
總統對國家安全負最終責任。
 
第28條
總統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 第四章 行政 ===
第29條
國家設總理,負責政府日常行政。
 
第30條
總理由總統提名,經國民議會同意任命。
 
第31條
聯邦國務院為國家行政機關。
 
第32條
國務院對國民議會負責。
 
第33條
國務院負責執行法律與制定政策。
 
第34條
國務院得提出法案與預算。
 
第35條
各部會組織由法律訂定。
 
=== 第五章 立法 ===
 
第36條
聯邦國會為國家立法機關,採兩院制。
===國民議會===
第37條
國民議會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38條
國民議會共1060席。
 
第39條
國民議會議員任期五年,無連任限制。
 
第40條
國民議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法律
二、審查預算
三、監督政府
 
=== 聯邦議會 ===
 
第41條
聯邦議會由各州代表組成。
 
第42條
每州3席,共81席。
 
第43條
聯邦議會職如下:
一、審查法律
二、保障州權
三、同意重要人事
 
第44條
法律須經兩院通過。
 
第45條
國民議會得以三分之二多數強行通過法律。
 
=== 第六章 司法 ===
第46條
司法權獨立行使。
 
第47條
聯邦最高法院為國家司法機關。
 
第48條
各州設州法院,州轄下之縣市設縣市法院。
 
第49條
設憲法法院。
 
第50條
憲法法院負責違憲審查。
 
=== 第七章 監察與選舉 ===
第51條
設國家監察委員會。
 
第52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調查與反貪腐。
 
第53條
設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54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 選舉區劃分及規劃辦理。
四、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處理。
五、 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八、 確保選舉公平與公正。
 
=== 第八章 地方制度 ===
第55條
各州享有自治權。
 
第56條
州政府依法設立。
 
第57條
地方不得違反憲法。
 
第58條
中央與地方權限由法律規定。
 
=== 第九章 國家安全 ===
第59條
國家維護主權與安全。
 
第60條
設國家安全機構及最高司令部。
 
第61條
軍隊受最高司令部指揮。
 
第62條
軍隊名稱為愛尼沃蘭國民軍,為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武裝部隊。
 
=== 第十章 憲法修正 ===
第63條
憲法修正須經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同意。
 
第64條
必要時交付人民複決。
 
=== 第十一章 附則 ===
第65條
本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
 
第66條
與憲法牴觸之法律無效。
 
第67條
本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於 2026年3月23日 (一) 17:24 的修訂

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是愛尼沃蘭的國家根本大法,於2026年3月21日成立制憲會議後開始起草。

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
檔案: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jpeg
概況
司法轄區 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
起草日期 2026年3月21日
付審日期 2026年3月22日
批准日期 2026年3月23日
制定歷史
修憲次數 0次
最近修憲日期 2026年3月23日

憲法內容

序言 我們,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之人民,為建立一個自由、正義、團結與秩序並重之國家,確保民主制度之穩定運作,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繁榮與國家長治久安,特制定本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律之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為聯邦制民主共和國。

第2條 國家主權屬於全體人民。

第3條 國家採半總統制與三權分立制度。

第4條 國家以自由、正義、秩序與法治為基本原則。

第5條 國家為聯邦制,由各州與首都直轄市組成。

第6條 首都為卡維亞市。

第7條 國旗為藍天白地,中間一隻黃色天堂鳥 國歌為愛尼沃蘭之歌 國徽為黑框藍底盾牌,中間一隻黃色天堂鳥

第8條 國家語言為華語與愛尼沃蘭語,官方文字為繁體中文與愛尼沃蘭字母。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9條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0條 人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與結社之自由。

第11條 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12條 人民享有人身自由,依法不得限制。

第13條 人民享有居住與遷徙自由。

第14條 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第15條 人民享有受教育權。

第16條 人民享有財產權。

第17條 人民權利依法律不得限制。

第18條 人民有遵守法律之義務。

第19條 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第20條 人民有維護國家與社會秩序之義務。

第三章 總統

第21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

第22條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23條 總統任期五年,得連任一次。

第24條 總統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導外交與國防 二、任命總理與政府官員 三、公布法律 四、行使法律否決權

第25條 總統得提名總理。

第26條 總統得解散國民議會。

第27條 總統對國家安全負最終責任。

第28條 總統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第四章 行政

第29條 國家設總理,負責政府日常行政。

第30條 總理由總統提名,經國民議會同意任命。

第31條 聯邦國務院為國家行政機關。

第32條 國務院對國民議會負責。

第33條 國務院負責執行法律與制定政策。

第34條 國務院得提出法案與預算。

第35條 各部會組織由法律訂定。

第五章 立法

第36條 聯邦國會為國家立法機關,採兩院制。

國民議會

第37條 國民議會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38條 國民議會共1060席。

第39條 國民議會議員任期五年,無連任限制。

第40條 國民議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法律 二、審查預算 三、監督政府

聯邦議會

第41條 聯邦議會由各州代表組成。

第42條 每州3席,共81席。

第43條 聯邦議會職如下: 一、審查法律 二、保障州權 三、同意重要人事

第44條 法律須經兩院通過。

第45條 國民議會得以三分之二多數強行通過法律。

第六章 司法

第46條 司法權獨立行使。

第47條 聯邦最高法院為國家司法機關。

第48條 各州設州法院,州轄下之縣市設縣市法院。

第49條 設憲法法院。

第50條 憲法法院負責違憲審查。

第七章 監察與選舉

第51條 設國家監察委員會。

第52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調查與反貪腐。

第53條 設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54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 選舉區劃分及規劃辦理。 四、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處理。 五、 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八、 確保選舉公平與公正。

第八章 地方制度

第55條 各州享有自治權。

第56條 州政府依法設立。

第57條 地方不得違反憲法。

第58條 中央與地方權限由法律規定。

第九章 國家安全

第59條 國家維護主權與安全。

第60條 設國家安全機構及最高司令部。

第61條 軍隊受最高司令部指揮。

第62條 軍隊名稱為愛尼沃蘭國民軍,為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武裝部隊。

第十章 憲法修正

第63條 憲法修正須經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同意。

第64條 必要時交付人民複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65條 本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

第66條 與憲法牴觸之法律無效。

第67條 本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