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Wan20240707(留言 | 貢獻) 無編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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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平憲法第9條:有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國籍者,為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民 | 吉平憲法第9條:有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國籍者,為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民 | ||
吉平憲法第10條:吉平不向 | 吉平憲法第10條:吉平不向中華民國政府納稅,而是將同等金額以對外援助的方式提供於中華民國政府,支持中華民國政府的基礎建設 | ||
吉平憲法第11條: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面積為2060平方公里 | |||
吉平憲法第12條: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的人口為651人 | |||
== 地理 == | == 地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