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灣 聯邦北晨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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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1.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具有平灣聯邦共和國籍者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5.平灣聯邦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6.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旗為紫貴藍和紅燈塔。
 
第二章 國民之權利及義務
 
7.人民有義務及權利推翻違憲政府。
 
8.平灣聯邦共和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