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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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 | == 政治 == | ||
{{main|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內閣|格蘭迪亞眾議院}}格蘭迪亞是一個議會共和制國家,依據2025年3月《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格蘭迪亞共和政府為格蘭迪亞共和國的唯一中央政府。[[執政官(格蘭迪亞)|最尊貴的當選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為格蘭迪亞之國家元首並同時擔任眾議院的當然主席,名義上[[格蘭迪亞內閣|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行使行政權,惟實際上由總理擔任政府首腦,[[格蘭迪亞眾議院]]掌握立法權,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掌理司法權及憲法解釋權。 | {{main|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內閣|格蘭迪亞眾議院|格蘭迪亞大法院}}格蘭迪亞是一個議會共和制國家,依據2025年3月《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格蘭迪亞共和政府為格蘭迪亞共和國的唯一中央政府。[[執政官(格蘭迪亞)|最尊貴的當選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為格蘭迪亞之國家元首並同時擔任眾議院的當然主席,名義上[[格蘭迪亞內閣|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行使行政權,惟實際上由總理擔任政府首腦,[[格蘭迪亞眾議院]]掌握立法權,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掌理司法權及憲法解釋權。 | ||
=== 國家元首 === | === 國家元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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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 | === 司法 === | ||
[[格蘭迪亞大法院|大法院]]及其下之各級法庭掌理格蘭迪亞全國之司法權,大法院由[[格蘭迪亞大法院|最高法庭]]及[[格蘭迪亞大法院|高等法庭]]等法庭所組成,'''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非常任法官、法官'''為格蘭迪亞各級法庭之裁判官。大法院亦負責解釋憲法及公務員之懲戒,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
格蘭迪亞的所有大法官及法官均由'''執政官會同司法官委任免職委員會'''予以委任或免職。 | 格蘭迪亞的所有大法官及法官均由'''執政官會同司法官委任免職委員會'''予以委任或免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