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眾議院」: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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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革 == | == 沿革 == | ||
最初,大大大民主共和國成立時,置大總統、副總統與大將軍三職,並設國民會議 | 最初,大大大民主共和國成立時,置大總統、副總統與大將軍三職,並設國民會議為立法機關之肇始,惟三人仍實質掌握立法權。 | ||
隨後由於政策未經國民討論產生大量弊案,一度引起民怨,時任大總統決定採用中華民國憲法為藍本,依據五權憲法設立國民大會、立法院和監察院,惟其成員雖言由國民選舉,實則皆由總統任命,但仍是為格蘭迪亞國會議政之肇始。 | 隨後由於政策未經國民討論產生大量弊案,一度引起民怨,時任大總統決定採用中華民國憲法為藍本,依據五權憲法設立國民大會、立法院和監察院,惟其成員雖言由國民選舉,實則皆由總統任命,但仍是為格蘭迪亞國會議政之肇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