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修訂間差異

Akiyama114514​(留言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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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第140行: 第140行: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157行: 第157行: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第11條 本聯邦為一個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為沙皇,其職位為終身,並由世襲制度確定繼承人。
** 第11條 本聯邦為君主立憲制之聯邦國家,實行類議會制架構。沙皇為國家元首,為終身職位,居於最高地位,並擁有國家最高象徵與最高軍政指揮權。沙皇退位後,將由皇室內部選舉產生新任沙皇。
** 第12條 沙皇在本聯邦擁有象徵性的最高權威,負責國家的文化、歷史與傳統維護,並在重大國家事務中擁有顯示性指導權。
** 沙皇之下設總理大臣一職,為全國行政首長,掌握日常政務與部分軍權,對國會與沙皇負責。
** 第13條 總理大臣為本聯邦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負責政府日常行政運作。總理大臣由人民民選,並須經聯邦議會確認。
** 第12條 總理大臣領導內閣,負責國內行政管理,對國會負責。
** 第13條 國會為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負責制定法律、批准預算及監督政府運作。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第175行: 第176行: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第23條 本聯邦堅決反對'''極端共產主義'''、'''極端法西斯主義'''與其他意圖顛覆國體、破壞社會穩定、以暴力推翻政權或消滅國族文化之思想與組織行為。對於單純基於'''歷史、哲學、文化立場進行探討或非暴力性支持之政治思想表達''',不構成違憲,惟其活動不得違反本憲法第7條之保障條件,亦不得有組織非法政黨、煽動仇恨或顛覆行為,並應接受國家安全機構之監督與審查。國家保留取締任何以上述思想進行組織性、武裝性、破壞性行動之權力。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