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修訂間差異
Akiyama114514(留言 | 貢獻) |
Akiyama114514(留言 | 貢獻)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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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0行: | 第140行: | ||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157行: | 第157行: | ||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
** 第11條 本聯邦為 | ** 第11條 本聯邦為君主立憲制之聯邦國家,實行類議會制架構。沙皇為國家元首,為終身職位,居於最高地位,並擁有國家最高象徵與最高軍政指揮權。沙皇退位後,將由皇室內部選舉產生新任沙皇。 | ||
** | ** 沙皇之下設總理大臣一職,為全國行政首長,掌握日常政務與部分軍權,對國會與沙皇負責。 | ||
** | ** 第12條 總理大臣領導內閣,負責國內行政管理,對國會負責。 | ||
** 第13條 國會為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負責制定法律、批准預算及監督政府運作。 | |||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
| 第175行: | 第176行: | ||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
** 第23條 本聯邦堅決反對'''極端共產主義'''、'''極端法西斯主義'''與其他意圖顛覆國體、破壞社會穩定、以暴力推翻政權或消滅國族文化之思想與組織行為。對於單純基於'''歷史、哲學、文化立場進行探討或非暴力性支持之政治思想表達''',不構成違憲,惟其活動不得違反本憲法第7條之保障條件,亦不得有組織非法政黨、煽動仇恨或顛覆行為,並應接受國家安全機構之監督與審查。國家保留取締任何以上述思想進行組織性、武裝性、破壞性行動之權力。 |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 ||